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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12月4日电(记者 孙满桃)银行在发放3.5亿贷款前,向企业收取1000万元“融资承诺费”,却未提供任何相对应的服务。人民法院认定银行违反金融服务收费公开透明、质价相符原则,在收取贷款利息之外,超出金融监管规定准许的收费范围,不当增加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按照“砍头息”的裁判规则,将该“融资承诺费”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
今天是第十二个国家宪法日。当天,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展现人民法院扎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工作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7个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民商事案例。
其中,就包括上述“某银行诉某地产开发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显示,2018年12月,某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融资承诺协议》,约定某银行承诺提供融资额度3.5亿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支付融资承诺费1000万元。若额度使用期内未使用或部分使用或本协议提前终止,某银行不归还已支付的承诺费。某银行出具《融资承诺函》,同意给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超过3.5亿元的融资支持。同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某银行转账支付融资承诺费1000万元。随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分三次共计借款3.5亿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约还款,某银行起诉要求该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3亿元及利息等。
成渝金融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应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银行业监管机构、人民银行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商业银行在银团贷款以外向借款人收取融资承诺费缺乏依据。某银行主张,融资承诺费是其提前筹备资金的资金占用费,具有服务费性质。但为依约提供贷款而调配筹集相应资金,是金融机构应承担的经营成本。某银行将其转化为有偿服务另行收取融资承诺费,增加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遂于2025年4月3日作出判决,将该融资承诺费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最高法表示,此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规范金融机构融资收费行为,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
此案对超出金融监管规定的收费范围、变相增加企业融资成本的行为作出否定评价。案例彰显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对金融市场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促进破解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融资难、融资贵难题,助力民营实体经济稳健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