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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阅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概念,即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包括实收款项、未完成兑付的应收票证以及因实施违法行为减少的支出等。
□ 本报记者 万静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制定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对统一市场监管执法规则,提升市场监管执法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具有积极意义。”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相关负责人介绍。
明确违法所得和认定原则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概念,即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包括实收款项、未完成兑付的应收票证以及因实施违法行为减少的支出等。违法所得应当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是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以排除与违法无关的合法收入,合理确定没收范围。
上述相关负责人介绍,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款对违法所得的计算予以明确,并授权部门规章可以对违法所得计算另外作出规定。
目前,市场监管领域认定违法所得的部门规章仅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行政处罚法实施后,部分领域处罚案件适用该规章的规定计算违法所得,部分领域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计算违法所得,导致同一部门不同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不一致,影响市场监管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涉及领域广、案情复杂多样,社会危害严重程度差异大,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违法所得的计算作出具体规定。
记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认定的基本原则是,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和依法缴纳的直接相关税款,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既符合“禁止不法获益”原则,又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经营主体负担。
明确违法所得计算规则
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过罚相当原则强调处罚与过错相匹配,意在给违法行为人造成与其违法行为大致相同的制裁和痛苦——既追求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给予违法行为人足够的惩戒;又防止处罚畸重或畸轻,以求维护处罚公平。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总局局长罗文多次强调,要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解决“过罚不当”问题,从制度机制上防止执法活动和处罚行为出现畸轻畸重现象。
此次《征求意见稿》为了更好落实上述行政处罚原则,对在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计算规则给予了明确:
一是明确可以作为合法必要支出扣除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商品购进价款、人员薪酬、技术开发管理运维成本等;除此之外,当事人认为有其他合法必要支出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扣除。
二是规定不予扣除的情形,明确规定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要求的原材料和商品的购进价款、直接从事违法活动的人员薪酬等不予扣除。
三是要求当事人提供认定合法必要支出所需要的证据材料,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所需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不予扣除。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违法所得的扣除情形: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原材料或者商品的购进款项,视为必需支出,当事人提供相关票据、账册等证据能够证明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可以视为必需支出。计算违法所得时,对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经依法缴纳的相关税费,应当予以扣除。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特殊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计算方式:多收或者少付的价款无法确定的,按照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强化对故意计量作弊行为的威慑。在价格违法领域,对多收或者少付价款的价格违法行为,直接按当事人实施该行为多收或者少付的价款计算违法所得。对于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行为,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传销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
营造公正透明营商环境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违法所得认定中争议问题的解决规则,明确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没收的,应当查清款项与违法的直接相关性;同一部法律、行政法规中部分条款有没收规定、部分条款没有规定的,没有规定的条款涉及的违法行为原则上视为违法所得无需单独计算。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经充分调查违法所得仍无法查清的,可以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但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时考量;部分违法所得可确定的,认定该部分为违法所得;上述情形须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以控制执法风险;同时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不予或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再没收违法所得。
随着市场环境不断变化,经营主体对良好营商环境的需求也日益迫切。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不断优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有效激发了经营主体的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
在监管执法公正方面,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扩大部门联合抽查事项范围,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建立和落实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不仅如此,市场监管总局还建立指导性案例制度,发布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着力防范“小过重罚”。深入开展行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制定《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大力推行服务型执法,推动全系统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今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修订后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务必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执法活动严格规范,同时体现公正与文明。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制定,更是将行政处罚过程中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进一步细化,目的就在于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公正、规范、透明的营商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