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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阮占江
本报通讯员 肖坤杰
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于推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建设,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湖南、法治湖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龙朝阳说。
据悉,这是湖南省近年来首部由省人大专门委员会自主提出立法草案的立法项目,是贯彻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立法工作格局的生动实践。
“《条例》问题导向非常鲜明,立法目的就是要明确工作主体、压实各方责任,真正解决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各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龙朝阳介绍说,《条例》共6章39条,主要涉及部门职能职责、矛盾纠纷预防、矛盾纠纷化解、保障与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在压紧压实部门责任方面,《条例》要求做到“三个明确”,即明确各级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领导机构牵头负责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的统筹协调、调查研究、督导考核,推动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和各类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方式的有效衔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责范围内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预防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内容;明确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村(居)委会、群团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职责分工;明确有关组织和协会职责,对调解组织、调解工作室、调解协会等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特别是对商事调解、个人调解工作室、区域协作等作出规定。
矛盾纠纷重在预防。对此,《条例》以专章形式提出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要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到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全过程,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产生。有关部门要健全矛盾纠纷隐患排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排查,对风险隐患早发现、早处置、早办理,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各职能部门要综合运用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工作建议函等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网络和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及时提供心理干预服务,积极疏导、缓和情绪,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对于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途径,《条例》指出,当事人可以依法自愿选择各类矛盾纠纷化解途径,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和解、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要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要推动先调后裁、公证调解、国企非诉解纷等工作,建立多元解纷“综合套餐”。要加强对涉外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的探索,为助力湖南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为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监督保障,《条例》主要提出了“三项要求”:加强综治中心建设以及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在工作中的运用。加强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经费保障、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捐赠、公益赞助,鼓励为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把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纳入考评考核重要内容,对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是一项需要各部门、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综合性、系统性社会治理工程,需要持之以恒去努力。”龙朝阳表示,下一步,湖南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将结合人大监察司法工作实际,立足职能职责,推动《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凝聚起做好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的强大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