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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 (见习记者 刁慈)财产性判项是指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确定罪犯承担的被依法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判项,以及民事赔偿义务等判项。
近日,记者跟随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巡礼·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采访团来到浙江温州,了解其如何运用数字模型挖掘“有财未执”线索,破解财产刑执行难题。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海霞向记者介绍,检察机关充分利用数字检察手段,搭建模型,主动挖掘“有财未执”线索,深入打击刑事执行老赖。
检察官运用数字模型助力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供图)
据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林维生介绍,在执行刑事财产性判项时,存在可能遗漏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盲区。
2018年4月,陈某某因犯强迫交易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同时责令陈某某共同退出其余违法所得1723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19年12月30日,法院以陈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龙湾区人民检察院重点针对涉黑恶犯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执行金额较大案件,调取执行罪犯的婚姻登记信息、本人及其配偶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数字建模与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数据进行碰撞。
经过比对筛查,检察官发现一条数字监督线索: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某某妻子名下的房产极有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
检察官从房款首付证据、陈某某夫妻之间银行流水中发现,其中首付40余万元系陈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转出,按揭贷款91万元虽由其配偶银行账户还款,但其间陈某某账户与配偶账户之间资金来往频繁。据此,可以认定,陈某某系该房产的共同出资人,该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2024年7月,检察院向法院发出书面监督意见书,建议对涉案房产予以执行。2024年8月,法院裁定查封涉案房产。
陈某某配偶对此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涉案房产已于2012年登记为其配偶单独所有,且在刑事判决前已由双方约定归其单独所有,并经公证机构公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审查执行异议期间,检察机关明确陈某某夫妻之间约定仅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刑事退赔义务不因夫妻财产约定而免除。最终法院裁定驳回陈某某配偶的异议请求,继续执行该财产。2025年8月,涉案房产最终被强制拍卖,拍卖款项人民币109万元。
刑事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环节,是实现刑罚功能的最后关口。林维生表示:“检察机关要穿透式监督被执行人各种藏匿、转移财产行为,在法律监督的‘最后一公里’充分彰显公平正义。”
据悉,2023年1月以来共清理“判实未执、应收未收”对象89人。赵海霞介绍,近三年以来,温州检察机关全面提升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质效,深入开展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实质化审查,防范罪犯“纸面服刑”,在公安监管医院设立派驻检察官办公室,助力病犯依法收押,有效破解不宜监外执行的罪犯因病收监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