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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为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厦门法院立足司法职能,积极探索涉台文物的司法保护路径。
日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联合向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嶝金门县政府旧址发出《司法保护令》,这是厦门市首份涉台文物《司法保护令》。
《司法保护令》共六条,就文物保养、修缮等提出意见,明确守护涉台文物法治红线,其中包括禁止破坏旧址的历史风貌,不得有损毁、改建、添建、拆除、彩绘等改变旧址结构和原状的行为;在旧址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禁止建设污染旧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旧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保护令还提出了鼓励合理适度活化利用,赓续两岸同胞共同情感记忆,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对相关禁止事项,各方都应严格遵守,一旦违反将面临民事赔偿、罚款、治安处罚等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厦门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发布涉台文物《司法保护令》,旨在充分发挥保护令的引领和威慑作用,为保护该旧址提供更加具体、明确的司法依据;以令促保、以令促宣,规范文物使用、修缮、保养等行为,不断提升文物保护利用水平,提升公众对文物保护的重视程度和保护意识,切实以法治力量护航涉台文物更好地“活下来”“传下去”。
据悉,“大嶝金门县政府旧址”是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位于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大嶝岛田墘村。1937年10月,日本侵略军占领金门岛。1938年初,金门县政府迁此借用民居办公,直至抗战胜利后迁回金门岛。旧址包括:金门县政府总部、文书房、保安队、会议室、盐兵楼、国民党县党部、县党部书记处等7处12栋建筑,成为两岸共同抗战、同胞血浓于水的历史见证,是具有代表性的涉台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