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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文茜
本报通讯员 龙烁 郑裕虹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被告人邵某因多次非法携带信用卡出入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2022年,邵某通过网络结识李某。2023年初,李某提出让邵某在深港往来时代为携带信用卡,每次支付2000港元作为报酬。邵某应允后,于2024年9月19日从香港一快餐店旁的储物柜中取出一张信用卡带至深圳,邮寄给他人;返港途中又在深圳市罗湖区某快递柜取走两张信用卡,再次放置于香港某快餐店旁的储物柜中。2024年12月30日,邵某在香港取出装有17张信用卡(其中14张为他人名下)的3个袋子准备入境深圳时,被执法人员查获,后移送公安机关。经查明,自2024年9月至案发,邵某先后5次实施上述行为,非法获利共计8000港元。
公诉机关认为,邵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帮带信用卡出入境的行为已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将其起诉至法院。邵某在法庭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法院经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邵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信用卡相关犯罪活动呈高发态势,从非法获取、泄露他人信用卡信息,到运输、贩卖他人信用卡等环节,已形成相应的产业链。其资金多流向电信诈骗洗钱、跨境赌博结算、“跑分”等违法领域,并衍生出盗刷、套现等次生犯罪。值得注意的是,参与产业链任一环节的行为,都已触碰法律红线。本案中,邵某为牟取蝇头小利,协助他人运输多张他人信用卡,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