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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 (见习记者刁慈)9月24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十年来北京四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助推生态环境修复的6个典型案例。
在“某基金会诉某汽车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北京四中院推动污染企业通过建设“城市公共场所建公益充电桩”,瞄准新能源交通发展趋势,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引导绿色出行,从源头减少尾气污染,助力优化城市大气环境。
案情显示,某汽车公司在北京地区销售的机动车中,曾经有两个车型不符合环保生产一致性要求,排放检测结果超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对某汽车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某基金会以某汽车公司为被告提起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该汽车公司民事侵权责任。审理期间某汽车公司对其存在的违法事实均予认可,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已经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致歉公告。
在向社会公告后未收到反对意见的前提下,北京四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某汽车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完善其生产工艺和技术,保证今后生产销售的车辆均达标;某汽车公司采用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安装数量不低于鉴定意见中评估测算的数值,费用不低于鉴定意见中评估测算的修复成本。具体方案为某汽车公司在北京市范围内公共场所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100根,并负责维护5年。
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崔智瑜介绍,本案中,北京四中院在参考专业评估单位鉴定意见的基础上,通过链接新能源产业,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将赔偿行为转化为绿色基建投资,直接服务于“双碳”目标,形成环境治理与产业发展的双向赋能,加速社会能源结构转型。通过创新司法责任形式,提升治理效能,将传统罚款或修复难以根治的污染问题采用替代修复方式实现长效治理,实现污染者的环境修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