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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9月10日电(记者 孙满桃)人工智能技术加速发展,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各种新型矛盾纠纷也相伴而生。
今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人工智能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成立七年来,该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53356件,审结245468件。其中,涉人工智能案件增长较快,纠纷类型也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主要涉及著作权权属、侵权,网络侵权责任,网络服务合同等案由。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长新介绍,目前,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产品和服务快速出新,AI幻觉、算法黑箱等问题的不确定性可能使模型开发者、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等市场主体面临新型、复合性法律风险。司法需有效识别技术运作逻辑与市场行为本质,在裁判中确立与技术发展相适应的责任框架,为市场主体明确创新行为的法律预期,激励市场主体守正创新。
记者了解到,在全国首例“AI陪伴案”中,该院首次明确自然人的人格权保护及于其虚拟形象,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利用AI技术擅自创设、使用自然人虚拟形象,构成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的侵害。在北京市首例“AI换脸案”中,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利用原告面部信息,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害。
赵长新表示,这些案件的审理,表明了无论科学技术如何发展和应用,法院始终坚持对于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
另外,在AI伪造名人声音带货案中,法院认定作为委托方和实际获益者的平台商家,对其关联达人发布的推广内容负有合理审查义务,未尽到审核注意义务的,需与带货达人承担连带责任,为治理电商平台AI“声替”乱象提供规范指引。
在全国首例“AI文生图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探索认定人利用AI生成图片,仍然是人运用工具进行创作的过程,AI仅是创作工具,并非创作主体,原告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的涉案图片,能够体现出原告的智力投入和个性化表达,构成作品,应当予以保护。
结合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类案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对预防化解涉人工智能案件纠纷提出四点建议:一是提升法律意识与数字素养,明确自身行为边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严格遵守技术伦理规范,确保数据和基础模型来源合法。三是积极完善管理机制,强化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四是加强人工智能监管协同合作,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