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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 王建亮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赣州市行政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该市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降低行政诉讼败诉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迈出改革创新的重要一步。
据悉,《办法》不仅明确了对执法过错的追究,还引入容错机制,激励干部敢于作为、规范作为,走出了一条责任约束与激励担当并重的行政执法改革新路径。
《办法》首次将“府院联动”机制经验系统融入责任追究制度设计。针对实践中行政机关“不敢主动调解”等问题,明确规定多种从轻、减轻甚至免予责任追究的情形,消除一线执法人员在诉前、诉中环节开展调解工作的顾虑。同时,对应调不调、推诿扯皮导致争议激化的,设置“从重追责”条款,正反双向推动行政争议源头化解。
此前,相关试点工作在信丰县、龙南市等地开展以来,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已呈现出显著效果。其中,信丰县行政诉讼败诉率从32%降至14.77%,龙南市行政诉讼败诉率由20.4%降至4.57%。
《办法》详细列出11类应当追责的过错情形,包括超越职权、程序违法、不作为乱作为等导致案件败诉或纠错的行为,并强调对“反复纠错”“严重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6类行为从重追责。
在追究方式上,《办法》实行“谁经办、谁负责”,综合考量动机态度、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责任。除对个人进行诫勉、调岗、暂扣执法证乃至党纪政务处分外,还创新设置对单位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约谈主要负责人等组织处理方式,实现“单位、个人”双线问责,推动执法监督闭环管理。信丰县两个单位分别因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决定及未向法院提供证据导致败诉,县纪委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体现了对行政执法过错的“零容忍”态度。
同时,《办法》明确11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责和2种不予追责的情形,保护干部在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中的积极性,为其在法治轨道内干事创业“撑腰鼓劲”。
“执法人员手中多了一份‘责任清单’,心里少了一份‘调解顾虑’,脸上多了一份‘执法自信’。”赣州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份自信源于制度既划出了清晰的“红线”,也提供了合理的“安全区”,这正是赣州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创新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