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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抗战烽火中的“检查意见”
见习记者 褚一帆
“如果在审核人命大事上,不深思考虑,不调查研究,不慎重经过合法手续,而把它简单化了或认为是形式主义,那就不免从表面上了解问题,而粗枝大叶的解决问题,这对于革命的司法工作是有害的……”虽然年代久远,但纸页上整齐排列的蝇头小楷却清晰易辨。
这份《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指令(法检字第一二三号)》,由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兼检察长浦化人于1944年8月20日签发。正文1800余字,主要内容是对第二专署呈报的二、三、四月份核准各县死刑案准予备案并提出检查意见。
图为《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指令(法检字第一二三号)》(部分)。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图
纸页轻薄,却承载着攸关生死、关乎公正的司法问题——为何判决死刑?如何进行死刑复核?
展开历史长卷,时间回溯至炮火纷飞的1941年。这年7月,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第一次会议在山西辽县(今左权县)召开,选举产生了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同年9月,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正式成立,浦化人担任院长。
边区高等法院十分重视死刑案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命令、决定,严格规范死刑案件的审理、复核、备案程序,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
1943年1月20日,为适应简政原则,加强专署核案责任,提高干部能力,边区高等法院发布《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执行核案新决定的命令》。其中明确规定“二审机关(专署)对于一审机关送核或备案之特种刑事案件处死刑者(如汉奸、特务、盗匪、烟毒等案)”,如认为事实无误,同时有相关法令法规足以援用科刑,可自行决定,无须再经边区高等法院核查。但二审机关“须于每月月终,将全月审核死刑,逐案详为填具死刑审核登记表,连同各该案判决正本”,一并呈报边区高等法院备案。
第二年,边区高等法院收到第二专署呈报的二、三、四月份各县死刑案审核表时,发现其均未填注审核意见,因而提出了检查意见。
虽然边区高等法院对第二专署所呈报的9件核准死刑案均准予备案,但也开门见山地问道:“你署为什么不填注审核意见呢?”随后从第二专署认为填表是形式主义、简单化思想、缺乏责任意识、工作忙顾不到四个方面分析原因,并以整风的精神加以批评。检查意见指出,在思想意识上,第二专署“组织观念薄弱,群众观念也不够”,对革命不够负责;在思想方法上,“审核人命大事”要做到深思熟虑、调查研究、慎重经过合法手续,应“从手续俱备思虑周密的处理问题上努力”。
不仅如此,检查意见还从掌握政策、认识问题、拟判等角度,具体分析了第二专署呈报的死刑判决。检查意见虽然认可平西县政府对汉奸陈玉的死刑判决,但认为判决中存在事实叙述问题,会影响政府威信。对于寿阳县政府对敌探汉奸张玉恒一案的判决,则指出案文中的“特务”与主文中的“充敌特务”用词不一致,而这一定性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认为其考虑问题尚欠周密,在思想方法上粗枝大叶,认识上也忽略了相关政策。对于辽西县政府对汉奸霍玉牛一案的拟判文字不够清晰的问题,边区高等法院“特就原判决的内容,另写出一个判决”,以供其参考。
战争年代,人与物皆在炮火中沉浮,无数档案资料或沉寂、或损毁、或灭失。
2022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在地下室中留存有2000余份珍贵的红色司法档案,载明检查意见的《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指令(法检字第一二三号)》便是其中之一。
晋中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原占斌认为,检查意见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内容详细具有针对性,生动展现了这一时期司法工作在程序上的严谨规范和对法治精神的贯彻,体现了通过司法为抗战争取力量、以司法服务抗战大局的特点。
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史永丽是较早对这批司法档案进行研究的学者。她认为,检查意见重点分析涉及汉奸的死刑判决,注重紧密结合抗战形势。同时,着眼于革命事业的长远发展,指导第二专署进一步提升复核死刑案件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方法。这为相关司法工作者判决和复核死刑案件提供了指引。
这份检查意见言辞恳切、考虑周全、指引明确,其中蕴含的公正司法精神,穿越纷飞炮火,迸发出绵延不绝的力量。
深扎于山西这片红色热土的晋中法院,一以贯之地践行公正司法,积极开展“红色司法档案展+跟班先进”模式教育,从红色司法中汲取养分,不断夯实队伍建设基础,提升公正司法能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时代的车轮滚滚向前,对公正司法的追求永不停歇。
“第二次长征”中的人权理念
见习记者 姚瀚
1944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决定,八路军三五九旅的一部分部队和南下干部约5000人,组成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独立第一游击支队(以下简称南下支队),从延安出发,突破日军和国民党军的重重封锁,向湘鄂赣边境挺进。
图为《国民革命军湖南人民抗日救国军司令部布告》。资料图片
部队入湘后改名为“国民革命军湖南人民抗日救国军”。进入平江县城后,部队公开张贴经毛泽东同志改定的《国民革命军湖南人民抗日救国军司令部布告》,向广大人民群众阐明抗日救国军的性质和宗旨,宣传共产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布告中“保障人权财权,维持社会安宁”的表述体现了我党早期在保障人权方面的理念。
南下支队在湖南艰苦转战半年,经过了平江、临湘等 19个县,建立了平江、岳阳、湘阴等县抗日民主政权和抗日游击根据地。日军投降后,南下支队奉命北返,被毛泽东同志评价为“第二次长征”。
“15条”保障司法程序正义
记者 闫继勇 通讯员 陈学亮 万晓岩
1941年3月22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召开第八次驻会委员会议,决定增设山东省战时高级审判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前身)。同年4月23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高级审判处暂行组织条例》。
图为1941年4月23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的《高级审判处暂行组织条例》(部分)。资料图片
该条例共15条,对山东省战时高级审判处的组织架构与职能等进行了规定,将高级审判处规定为全省终审审判机关,下设民事庭、刑事庭,各庭设庭长1人,审判官5人至7人;另设书记官长1人,以及若干书记官。
1943年8月,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改为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之后,山东省战时高级审判处改名为山东省司法处。1950年7月,全省司法机构组织整编,山东省司法处改为山东省人民法院,下设行政科、审理科和秘书科三个科室,以及11个省法院分院、7个直属市法院。1955年,山东省人民法院正式更名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沿用至今。
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山东抗日根据地司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为根据地司法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规范审判程序,保障民众合法权益,维护根据地的社会秩序。
通匪劫车贩枪犯朱继明伏法
记者 杨梦娇
朱继明,男,陕西米脂正川堡人,原为邮政局邮差。1937年2月,朱继明与土匪高占奎、姜林有、冯永清、赵志刚等勾结,约定接头地点为土匪暗送情报。该股土匪经常以卖柴为名混入城内,刺探情报。
图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布告》——宣布罪犯朱继明罪状。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图
1937年4月,朱继明与土匪同谋,在延安城南湫堰山打劫护送周恩来等赴庐山谈判的军车,致使随行参谋陈有才等13人壮烈牺牲。周恩来被营救回到延安。
1937年8月,朱继明又与土匪张桥三、苗海旺同谋,派张桥三侄子参加八路军后企图携枪逃跑,充实匪帮实力。
1938年2月,朱继明购买手枪一支,准备供土匪使用,并将手枪匿藏在同局同事邮包内。后经公安局搜查缴获。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经审查认为,朱继明勾结土匪、抢劫军车、贩运枪支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不可赦。遂于1938年6月,以勾结土匪、抢劫军车、贩运枪械罪判处朱继明死刑。
汲取抗日根据地维护司法公正的宝贵经验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副教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挂职)王斌通
抗战时期,以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山东抗日根据地等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红色政权在构建司法制度、制定法律规范、推进公正审判、开展普法宣传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特别是各根据地普遍树立了公正司法观念,积极推动依法裁判,保障群众利益,维护公平正义,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极大地提高了党在各根据地和全国的威望,鼓舞了全国军民追求进步、团结一心、抵御外侮的斗志。
公正司法理念集中体现为根据地司法机关严格司法程序,公正、平等地保护人民权益。首先,建立组织机构,确保审判权依法行使。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公布的《高级审判处暂行组织条例》,明确规定高级审判处为全省终审机关,内设民事、刑事审判庭等机构。该参议会公布的《人权保障条例》规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和拘禁者,其执行逮捕或拘禁之机关,至迟应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审判机关。其次,规范审判程序,强化事实认定和公正审理。无论是轰动一时的“黄克功案”“肖玉璧案”,还是“朱继明案”等,法官都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在综合分析事实、法律依据的基础上作出判决。调查和裁判过程中的民主形式,确保了结果的公正性。再次,确立审级制度,发挥上级司法机关监督职能。各根据地普遍实行两级终审制,即县法院(司法处)初审,高等法院及其分庭履行终审。晋察冀边区规定,二审机关对于刑事案件有终审权,死刑案件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执行后将全部卷宗呈送高等法院备案。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专门通令各县,要按时呈报死刑案件审核表,不得迟延。
上述举措不仅推动了公正司法理念在个案中的贯彻落实,而且直观反映出人民司法的优良作风,即一切从实际出发、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重视证据、慎重死刑、保障人权,等等。陕甘宁边区还通过组织司法干部集中培训、编辑判例、发布指示信等形式,提升广大干部对公正司法的认识。这与国统区、沦陷区法院盛行刑讯逼供、主观臆断、脱离群众的“衙门作风”形成鲜明对比。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传承和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汲取抗日根据地维护司法公正的宝贵经验,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刻也不离开群众”“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不断提高审判能力和水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切实把司法责任制、审级监督、案例指导、人权司法保障、司法公开等制度要求落到实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人民法院报·6版
责任编辑:郭致杰 | 见习美编:武凡熙
新媒体编辑:孟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