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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庞慧敏 通讯员余燕婷)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明确了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合法性边界,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重要参考。
曹某于2019年7月与龙潭镇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曹某工作岗位为土建工程师,工作地点为广西玉林市龙潭产业园区,合同期限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后双方于2022年7月2日续签劳动合同,约定“某威国际集团所辖项目范围内,甲方有权根据某威国际集团管理规程及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及岗位”。
2022年9月16日,该公司将曹某调往湖北省十堰市一家公司任职工程师。曹某认为调岗不合理,提出申诉未果后,继续在原岗位工作至9月30日。该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以曹某未到新项目报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曹某的劳动合同。
曹某先后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要求龙潭镇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未支持其请求,但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龙潭镇某公司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工作地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工作地点的变更对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便利性将产生很大影响,双方应协商一致。
该案中,曹某虽未到调岗地点报到上班,但其仍在原岗位工作,龙潭镇某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曹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应向曹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来源:《工人日报》(2025年08月21日 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