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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打赏主播后,认为自己遭受主播“欺骗”“卖惨”“诱导”,能否请求平台返还打赏款项?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一起与直播打赏有关的案件。
在该案中,被告某公司为涉案直播平台的运营方,原告刘某为该平台用户。原告主张,涉案平台的主播在直播中“诱导”原告,导致原告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多次打赏共计20000元。被告监管不力,未能有效制止平台主播的“诱导”行为,且被告的直播软件存在首次充值等诱导性奖励机制,导致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20000元打赏款项。
经法院查明,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原告使用其账号累计充值279次,每次充值的金额从1元至889元不等,累计充值共计13932元。
原告主张,平台主播表示送礼可加微信,却提供了虚假的微信号,但对于该主张,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材料。涉案直播平台中充值等级越高,越会提供更多样的进场特效,并且可以解锁新礼物,原告认为以上设置诱导其充值打赏。
法院查明,被告在直播主界面提示用户“如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以不当方式诱导打赏、私下交易,请谨慎判断,以防人身财产损失。请大家注意财产安全,理性消费,谨防网络诈骗”;用户充值打赏时,支付界面上方会显示“平台倡导量入为出,理性消费”;用户充值后会弹出提示框,内容为“今日消费远超日常消费,记得要理性消费,你还未设置消费提醒哦”,并附“设置提醒”按钮。此外,用户可以通过直播助手开通消费限额提醒。对于不同充值等级的用户,平台提供不同的直播进场特效,专属礼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平台注册账号并充值,而后通过打赏获取精神利益,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明确。直播面向不特定对象,用户自行打赏属于一种非强制性对价支付,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观看直播或是否对主播进行打赏。
法院认为,原告在充值后,被告提供了相应的直播表演、等级特效等服务,并在充值过程中多次提醒用户理性消费,尽到了合同履行义务和告知提示义务,不存在原告主张的诱导充值行为。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不存在法定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对于原告主张返还充值金额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李绪青表示,成年人在平台上充值,是双方网络服务合同范畴内的消费行为,消费者的每一次点击确认,都是对自己消费意愿的确认。成年人有义务对自己的消费决定负责,不可任意反悔。基于真实意愿的正常打赏行为,法院依法不会判决平台返还打赏金额。希望消费者量力而行,享受快乐的同时也要捂紧钱袋,做个理性的“数字消费者”。(光明网见习记者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