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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文丽娟
本报实习生 高紫琦
一件网购的白大褂,一个伪造的胸牌,一段精心编排的话术——网络直播间里,假医生们以此包装成“三甲名医”引流卖货。更有甚者,连“演员”都省了,仅凭助理引流,或利用“挂靠认证”蒙混过关。这些假医生不仅掏空了一些消费者的钱包,更可能延误患者治疗、摧毁医患信任。
中央网信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于今年8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剑指假冒医生身份、虚假科普等行为,要求平台坚决清理。
针对假医生的治理等相关问题,《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山西大学法学院讲师陈川、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杜秀军。
记者:网络假医生的行为有哪些社会性危害?是否有必要建立医疗科普内容的权威性评级机制?
杜秀军:危害是巨大且深远的。它污染了网络医疗信息环境,使信息真伪难辨,挤压了正规科普的生存空间,侵蚀公众对医生和医疗机构的信任,降低整个行业公信力。后果包括公众健康受损、财产损失、医疗科学素养提升受阻,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建立权威性评级机制非常有必要。通过对发布者资质、内容科学依据、信息准确性等进行评估分级,可以帮助公众快速识别可信信息,促进优质科普传播,抑制虚假信息危害。
陈川:《通知》中提出了分类核查认证账号资质的办法,当前较为有效的规制路径是,需将科普视频发布主体的资质信息,与卫健委登记备案的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信息、高校医学专业在校生学籍材料等进行交叉核验,经认证通过后方可允许其发布相关科普内容。
记者:实践中,假医生行为导致患者延误治疗的案例不少。这种情况如何作出处理?
杜秀军:当假医生行为导致患者延误治疗但无法直接证明因果链时,定罪量刑较为复杂。危害结果也很难直接量化,但可通过收集相关证据,如患者病情恶化情况、假医生与患者互动内容,患者接受假医生指导后的行为,以及同类案例情况等,综合判断假医生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链。
若假医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诱使患者购买“秘方”等,可能构成诈骗罪。若其通过广告等形式,对医疗效果等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具体是否加重处罚,需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陈川:诈骗罪在此类案件中具有较强适用性。关键在于证明假医生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如宣称“秘方”能根治,和患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付款购买)。财产损失数额明确即可追责。若其通过自媒体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虚假信息实施诈骗,符合刑法规定的酌情从严情节,量刑时可加重处罚。
对于平台,若未履行对广告内容的审核义务,主要面临的是行政责任,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不直接构成虚假广告罪的共犯。
记者:对于根治网络假医生乱象,您有何具体建议?
陈川:治理核心在于平台,建议强化平台监管责任。在账号认证环节,需确保其信息与国家官方部门登记数据完全一致方可通过认证,未通过认证的账号不得发布任何医疗相关视频。同时,优化平台审核团队。视频审核人员应具备基础医疗知识储备,以对视频内容的可信度进行甄别,至少需具备识别明显违背医学常识内容的能力。
规范视频发布规则。发布的视频需明确标注“如有不适,请立即线下就诊”等类似提示语,以此警示用户该视频不能作为诊断依据。
明确惩处细则。明确在自媒体环境下,构成诈骗罪、虚假广告罪以及非法行医罪等罪名的具体情形和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清晰、准确的法律依据。对于认定构成犯罪的假医生行为,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考虑适用从业禁止规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医疗、自媒体相关的活动。
建立全民监督机制。医疗机构、社区、公益组织等联合,利用线上线下渠道(社区讲座、短视频、公众号)普及健康知识和防骗技巧。在平台和政府网站显著位置公布便捷举报方式,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形成社会共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