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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7月23日电(记者 孙满桃)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依法规范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解释》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
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新类型案件,当前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存在管辖确定难,关联诉求一揽子解决难现象。那么,《解释》在减少管辖争议、一揽子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等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据最高法民一庭、执行局负责人介绍,《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但是司法实践较为复杂,人民法院为了强化执行、便利执行,会采取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措施,也会存在多家法院对同一财产采取执行措施、财产处置权由首封法院依法向优先债权执行法院移送等情形。
“按照《解释》第一条规定,这些情形下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向提出执行异议时负责执行该财产的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负责人介绍。
同时,《解释》第二条规定,争议财产上有多轮查封的,应当以首先查封中和查封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同时,尽可能了解掌握对同一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将其列为第三人,以便人民法院一揽子解决案外人的民事权益能否排除多重查封的问题,防止当事人多头提起诉讼形成矛盾判决,或者又引发衍生纠纷。
关联诉求一揽子解决的问题,涉及案外人针对查封财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同时,还可能要求确认查封财产归属,或者请求办理过户手续等。
对此,《解释》第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确权请求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处理进行了细化规定。《解释》第五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不宜合并需要分别立案的外,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返还原物、返还价款或者交付标的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给付请求的,原则上可以合并审理。
与此相对应,《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等条款规定,商品房消费者、被征收人等起诉请求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依法予以支持。《解释》的程序条款和实体条款相互配合,有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最高法民一庭、执行局负责人表示,因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历经长时间的期待之后房屋无法交付,可能让消费者承受更大的损失,其个人的生存和生活亦可能由此遭受巨大冲击。在此前提下,《解释》明确规定,商品房消费者因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请求在变价款中支持其价款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