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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 (记者 孙满桃)近二十年间,因一栋大厦,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多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7月10日对外发布首批6个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集中展现我国法院创新多元解纷机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担当。
记者关注到,案例四是我国当事人与韩国当事人在吉林延边投资大厦产生的不当得利纠纷。三方权利主体围绕大厦投资产生10余起关联诉讼,剑拔弩张纠葛近20年,各方情绪对抗激烈。
最终,最高法法官深化巡回审判,赴现场深入了解纠纷背后涉及的国企改制、民企发展等历史原因,最终圆满化解纠纷,不仅降低了涉诉民营企业的维权成本和时间损耗,更是向社会传递了人民法院主动服务中外商事主体的鲜明司法导向。
案情显示,某丽大厦原为国有企业。2005年,有关部门决定将某丽大厦及其所有的某丽大厦物业整体出售,由买受人高某某办理银行转贷手续,银行贷款由改制后的某丽大厦承担。同年,高某某与某丽大厦签署合同,约定由高某某购买某丽大厦物业,银行贷款由高某某偿还。后来,某丽大厦改制成为某丽公司,股东均为高某某家庭成员。
2006年,高某某一方将某丽公司100%股权转让给韩国籍赵某,并将赵某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用于偿还某丽公司欠付银行的贷款。随后,赵某又将某丽公司100%股权转让给现任股东,某丽公司也更名为葆某公司。
自2009年起,高某某一方多次以所有权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等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延边州中院”)起诉葆某公司及赵某,均未得到支持。之后,又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也未根本实现诉求。
高某某以葆某公司为被告、以韩国籍赵某为第三人,再次向延边州中院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请求葆某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其诉求。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高某某一方主张不当得利缺乏依据,改判驳回其诉讼请求。高某某一方不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最高法透露,此案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及股权转让等复杂问题。近二十年间,当事人之间产生了股权转让、确认股东资格、所有权纠纷、不当得利等多起诉讼。最高法法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深入分析错综的案件事实和复杂的法律关系,通过调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多年纷争。
比如,法官走访出售某丽大厦的当地某管理站了解企业改制的背景情况,还原高某某一方购买某丽大厦的过程;前往工商登记部门,调取历次股权转让的备案资料,查明具体转让的金额;查阅当地多家银行档案,从尘封的档案中调取相关款项的支付记录。最后,到某丽大厦物业现场实地了解该大厦经营状况和商业价值。
法官充分调查后,当即组织当事人座谈,并将葆某公司现任股东引入调解中。法官分别耐心细致地做各方工作,让高某某一方意识到自己在股权转让中存在过错才导致利益受损,让公司及其股东认识到如果不在本案中解决纠纷,后续还可能会衍生其与韩国籍赵某之间的诉讼,造成诉累。通过寻求双方“最大公约数”,最终某丽大厦的全部争议形成一揽子解决方案。
调解后,合议庭继续关注、跟踪调解书的后续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各方义务均已顺利履行完毕。至此,这起涉及1栋大厦、3方权利主体、10余起关联诉讼、近20年剑拔弩张的纠葛画上圆满句号。
近年来,最高法加大巡回审判工作力度,努力实现“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该案中,最高法主动开展巡回审判。
最高法表示,对于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诉累的,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的,有利于有效化解矛盾、就地解纷、宣传法治的,积极巡回审判,就地化解矛盾。另外,合议庭深入当事人住所地、案件发生地、主要证据所在地等,与当事人面对面、实打实地开展工作,做到既“定分”,又“止争”。
此案的圆满解决不仅降低了涉诉民营企业的维权成本和时间损耗,更向社会传递了人民法院平等保护、主动服务民营企业的鲜明司法导向,实现了从“关注案件结没结”向“重视问题解没解”的转变,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