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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原告周某某为初二在校学生,父母在外务工,平时由爷爷奶奶照顾。某日被朋友带到美容店里文身,美容店明知他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不但没拒绝,反而诱导他先后六次在胸口至整个左臂进行大面积文身,导致周某某无法上学,不仅对他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对他未来的升学、就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最终,法院判决美容店返还周某某文身费用,并赔偿他清洗文身的费用及精神抚慰金。
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等主办的“送给孩子一束法治的光”系列未成年人普法活动(第五场)在光明网等30余家媒体平台同步播出。
在活动现场,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蔡金芳选取了3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加以介绍,以案为鉴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树立行为规则和法治意识。
据蔡金芳介绍,上述案例为周某某诉某美容店服务合同纠纷案。此案中,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记者了解到,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9日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被告某某美容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周某某文身费用4100元;被告某某美容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周某某清洗文身费用14999.4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17999.4元;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这个案例警示我们,不要因为看见别人文身觉得很酷而去效仿,也不要受到一些不良诱惑而去文身。一方面文身这个行为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另一方面也会严重影响到未来的学习和生活。”蔡金芳表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法官表示,未成年人尚不足以清楚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未成年人文身后,其监护人向文身店主张返还文身费用的,文身店应当返还。若因文身行为造成未成年人无法正常上学等严重后果的,监护人请求支付后续清洗费、精神抚慰金等侵权赔偿,人民法院应结合未成年人年龄、文身面积及部位、双方过错程度,依法合理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