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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蒲晓磊 6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海商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程学源委员指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章虽然增加了船员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但在第三十六条中,对于船员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产生纠纷时如何解决,没有写明,建议增加相关内容。同时,对于船员社会保障方面的权益应该根据哪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来保障,也没有明确,建议补充相关内容。
吴立新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六条中增加两方面内容:增加船员权益保障内容,在船员劳动合同中补充“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定,提供休息、医疗等保障”的条款;明确与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标准的衔接,快速保障特殊群体权益,增加“船员因工资、遣返费用等争议提起诉讼的,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限不超过90日”。
谭天星委员指出,本次修改增加了船员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船员主体地位及其合法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船员除了社会保障外,还有其他权益需要保障,对此,建议在第三十六条第二段“社会保障”后增加“参加工会等”内容。“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船员参加和组织工会是其合法权益,也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蒋卓庆委员建议,在总则中增加“国家支持保障海上运输发展”的内容,为国家采取支持保障措施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在总则中增加“国家开展国际航运合作,促进全球航运秩序稳定健康发展”的条款,为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定促进国际航运合作的职责,推动开展国际航运合作,促进全球航运秩序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李纪恒委员指出,渔业船舶在海上作业和运输中,既具有一般船舶的共性,也有其特殊性。对此,建议在附则中明确渔业船舶适用本法的具体范围和例外情形,这有助于避免法律适用的模糊性,更好维护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渔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渔业船舶在海上的避风、补给等临时性活动,也应明确其法律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