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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张雪泓 记者近日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北京市首例利用人工智能(AI)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获法院判决支持。通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单位福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罗某某、姚某某等4人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缓刑,并处罚金6万元至2.5万元不等。
经查,被告人罗某某、姚某某等4人,于2024年3月至7月间,共谋从互联网平台下载他人美术作品后,使用开源软件生成侵权图片,制成拼图对外销售。经比对,被告人销售的多类拼图图样与张某、刘某某等多名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关键元素一致,属于实质相同。经查,上述各被告人于涉案期间共售出侵权拼图产品3000余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7万余元。
此案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共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电子数据光盘56张、移动硬盘3个,全案电子数据以“T”为单位计算;前后开展了四次勘验检查辅助工作,追加刘某某等5名被侵权著作权人。
检察机关还查明,罗某某实际控制的福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除为同案姚某某生产拼图外,另存在其他合法生产经营业务。办案人员通过查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明确涉案公司参与复制发行他人美术作品犯罪活动体现单位意志,相关违法所得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且公司并非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后依法追加单位犯罪。
今年5月,通州区检察院对罗某某等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对生产侵权拼图的福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加单位犯罪,一并提起公诉。据此,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