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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主播直播带货承诺“假一赔十”,该不该履行?消费者购买演唱会门票后行程有变,能否申请退票?使用词典APP需“交出”电话号码否则不让用,这合理吗?
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制裁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统筹诚信经营和提振消费信心,让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放心消费”。同时,聚焦网络消费新领域和新问题,树立正确导向。
网络直播营销具有“即时互动+场景化”的优势,但实践中容易出现虚假宣传、“货不对板”问题。案情显示,张某某系某网络店铺的经营者。在某次直播营销中,该店铺的主播人员将黄檀木类的黑酸枝木(系大叶紫檀)制作的手串宣称为正宗小叶紫檀材质制作,并承诺“保真”“假一赔十”。侯某观看该直播时购买手串1件,支付价款1000元。侯某收到手串后发现不是小叶紫檀材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赔偿十倍价款1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在直播营销中,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和判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主播介绍的内容。经营者的主播人员向消费者作出高于法定标准赔偿承诺,容易增强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的信赖,影响其消费决策,促使消费者消费。当商品品质与承诺不符时,应予赔偿。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某赔偿侯某1万元。
当前,网络消费新领域不断呈现,因消费而产生的新问题也不断增多。在“方某与某票务平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方某在某票务平台同时在线购买两张演唱会门票。购票页面的票务须知载明:购票后48小时内可办理无条件退票。在销售阶段同一购票人、同一购票账户仅享有一次退票权益,在产生一次退票后,如再次购买同场次演出票,将不能退票。
因行程有变,方某向该票务平台申请退票,其中一张演出票退票成功,另一张演出票被该平台拒绝退票。经方某多次请求,该平台仅向方某退还第二张票款的80%。方某诉至法院,请求平台退还剩余的20%票款。
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该票务平台向方某退还剩余的20%票款。法院认为,演唱会门票经营者拟定该类票证的退票规则时,既要考虑到退票对节目演出的影响,也要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合理现实需求。首要体现在退票规则的内容上,应当清晰明确,防止出现歧义,避免不当影响消费者利益。当经营者拟定的退票规则有多种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这样才能督促经营者认真对待消费者权利,恰当兼顾好消费者利益。
实践中,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影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重要内容采取自动勾选同意的方式,或者在提供服务时收集与服务内容无关的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马某与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例。
某公司系某词典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马某下载后使用该APP时,系统提示用户需阅读隐私政策,隐私政策中载明需要收集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若用户在未实际阅读的情况下点击手机屏幕其他位置,该提示内容即消失并自动勾选“已阅读并同意隐私政策”选项,且勾选后没有撤回同意的途径。若用户点击拒绝,则该APP自动退出,不向用户提供任何服务。
马某认为,该APP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己接受隐私政策,收集手机号等属于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构成对自己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合理开支等。
审理法院认为,该公司行为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构成对马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本案诉讼过程中,该公司已对该APP的隐私政策进行了修改并新增撤回同意等功能。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删除其收集的马某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向马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维权合理支出。(卢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