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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从尊重劳动自主权、平衡劳动双方权利义务、优化救济程序等方面着力,促进互联网用工防疲劳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在互联网平台劳动者的劳动强度逐步提升的背景下,休息权作为基本权利之一,成为建构劳动基准的一项底线规则。2024年印发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对于劳动者最长工作时间已作出要求。而现行互联网用工防疲劳机制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规定较为僵化,部分劳动者对最长工作时间规定、疲劳提醒形式等仍存有异议。
防疲劳机制作为新兴事物,究其本质是传统劳动法的工时基准拓展适用到新就业形态中,应从尊重劳动自主权、平衡劳动双方权利义务、优化救济程序等方面着力,促进防疲劳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防疲劳机制需尊重劳动者自主权
劳动自主权在本质上是劳动主体性的体现,在互联网用工的语境下是一个动态概念,表现为劳动者在互联网用工中对“劳动如何进行”“劳动成果如何分配”“职业发展如何规划”等问题的自主决策能力。
首先,要切实保障互联网用工中的劳动者地位。2021年出台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成为认定标准。具体到互联网用工等新业态,主要考察互联网平台是否对劳动过程实施管理,是否决定劳动价格,互联网用工模式具备这两个条件,可以认定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针对此种情形,可跳过传统司法实务中“先认定劳动关系,后讨论劳动权利保障”的框架,直接参照劳动关系中对于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规定对防疲劳机制进行构建。
其次,防疲劳机制需要强调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自主决定权。一方面,不能脱离现行劳动法律对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另一方面,也要考量互联网用工自身具有的灵活性、自主性的特点。以外卖骑手为例,其在非高峰时段处于线上待命状态以及等待商家出餐的时段,已经被相关规范性文件纳入工作时间的计算范畴,骑手配送途中、等待取餐、无单待命等不同状态,应通过算法区分劳动强度,累计一定工作时间自动强制休息。为此,可利用现有互联网用工平台的算法和对骑手的劳动管理,针对骑手的不同状态采取疲劳系数的计算方式。
第三,在防疲劳机制落实方面,平台首先应以劳动者完整的工作时间段作为防疲劳机制的时间,包括接单时间、服务准备、生理需求等时间,需与工作时间严格区分。其次通过算法完善现有“疲劳梯度机制”。将现有的疲劳提示——强制下线二级机制修订为三级机制,预警提示:弹窗建议休息;限单降权:降低派单优先级,减少订单分配;强制下线:工作到一定时长后暂停接单。最后,通过平台算法基于劳动者近期劳动强度的整体判断,对疲劳程度较低的劳动者适当延长上限时间,疲劳强度高的平台劳动者适当减少上限时间。只有将“软提醒”变为“硬约束”,才能避免劳动者在生计压力下的高强度工作。
防疲劳机制需平衡劳动双方权利义务
平台劳动者缺乏话语权,会导致算法规则和结果对劳动者不公平。要使防疲劳机制落到实处,需要平衡互联网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其一,平台应承担基本用工责任,为劳动者安全兜底。将“不完全劳动关系”场景下的劳动权益保护要求转化为平台义务清单,构建“规则制定—执行监督”的责任体系。应包括落实公平就业制度、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休息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等内容,并纳入现有劳动监察体系。
其二,促进算法透明化与规则约束,强化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借鉴欧盟《数字服务法》有关内容,对超大型网络平台要求进行外部第三方的审计制度,将非核心算法部分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和《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对《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增加社会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监督后进行反馈的渠道和机制,在劳动者保护部分增加对“不完全劳动关系”进行保护的内容,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机制,对平台予以约束。
其三,建立骑手信息库,有关部门促进平台间打破骑手的信息壁垒。对现有不同平台劳动者的部分数据进行跨平台数据互通,开放部分数据接口,如劳动者日上线及接单时长等信息汇总,建立统一的数据库系统,及时更新数据信息,减少劳动者在某一平台达到疲劳上限,转到其它平台继续配送服务的可能性,使得防疲劳制度被架空。同时,应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对于收集的劳动者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仅限对于防疲劳制度进行使用,建立统一的劳动者信息系统。
其四,完善平台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劳动者应当配合平台企业工作,及时填写自身信息。达到用工平台规定的最长上线时间后主动下线休息,强化安全责任意识,配合落实国家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防疲劳机制构建工作。
防疲劳机制需优化劳动者权利救济程序
防疲劳机制的构建需要数千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广泛参与,作为劳动基准的工时制度相关内容,要征集劳动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在具体形式上的救济。互联网平台应在APP上的防疲劳机制相关界面设置意见收集窗口,公开防疲劳机制的配套算法,将计算机程序语言转化为通用语言文字构成的选项,让劳动者可以直接进行操作,平台将收集的情况和信息转化为算法的改进与更新。针对劳动者自身误触的情况,平台应在操作界面明显处设置防疲劳制度申诉窗口。对于劳动者的申诉,应采取“先解锁、后核实”的原则,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二,在实质内容上的救济。拓展劳动者算法参与的范围,在目前互联网平台已经设立的算法委员会中增加劳动者代表,赋予一定的规则否决权,对新增算法规则进行合规性审查,否决歧视性条款。同时,赋予一定的参数调整建议权,对骑手配送规则、配送时间、配送路线等关键算法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作者:何平 徐寒彬 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