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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案,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宽、张某军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二年,并对李某宽判处罚金6000元。
2024年11月,被告人李某宽、张某军及翟某栓(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被告人张某军驾车搭载翟某栓及被告人李某宽来到福鼎某公司厂区。李某宽携带张某军提供的电动电缆剪盗剪电缆,张某军、翟某栓在管线井口处接应。期间,李某宽使用电动电缆剪剪切电缆时触电受伤,并导致电缆被破坏,抢修费用达28011元。2024年12月,被告人李某宽伙同翟某栓、王某平(均另案处理)至某检修公司,三人使用电缆钳剪切放置在堆场内的一捆电缆,在裁剪后用电动二轮车运走。次日,李某宽等人将盗来的共计750公斤(约63米)电缆,以每公斤32元的价格卖给金属回收站,得款24000元,其中李某宽分得7100元。经认定,被盗电缆现行价格为每米666元。经折算,李某宽等人所盗电缆价值为419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宽、张某军伙同他人盗剪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二人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李某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