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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上我心爱的小摩托,它永远不会堵车”。电动车作为城市出行“神器”,因其方便、经济的特点,备受社会公众的青睐。
但电动车带来自由便利的同时,因产品缺陷、违规充电、非法拼装和改装等日常“小事”带来的安全风险也并不鲜见。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以下这起案例。
案情简介
被告人徐某在其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三层对外出租,未报请审批手续,也未经有关部门验收。被告人赵某在被告人徐某处承租房屋,被告人赵某长期在出租房楼道内私拉电线至一楼给其电动自行车充电。
某年冬季,被告人赵某私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因电瓶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造成邓某、杨某等七人死亡,吕某、曾某等四人轻伤及轻微伤。
检察机关指控称,被告人赵某在出租房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徐某在出租自建房过程中,疏于监督,同样构成失火罪,二人应按照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相应刑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安全意识淡薄,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过失引发火灾,造成多人死伤的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徐某在将其具有消防逃生隐患的房屋向外对多人进行出租过程中,对租户的安全用电等行为疏于监督管理,导致发生火灾致多人死伤,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同样构成失火罪,考虑到被告人徐某存在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释法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作为整栋楼的管理者,对租户租住期间的安全用电等行为存在监督管理责任,在享受租金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当对给付租金的租户提供安全居住的环境和保障。被告人徐某对被告人赵某在楼梯口处给电动车充电行为的危险性存在认识,但对被告人赵某的上述行为没有进行有效监督,存在监督过失。被告人徐某作为自建房出租人在明知出租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有义务改善而不改善,有能力制止不当行为而不制止,造成电动车在冬日深夜充电时发生火灾,导致多名居住在二层、三层的租户在发生火灾后失去最佳的逃生机会而被烧死、烧伤,被告人徐某应当对因自身监督过失行为引发的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电动车火灾的危险性具有四方面特点:一是燃烧速度快;二是燃烧产生的温度高;三是燃烧过程中伴随着大量有毒气体;四是电池燃烧遇热后会发生爆炸现象。楼道内电动车燃烧后危险性成倍增加,因电动车自身材质具备可燃性,起火后温度急剧飙升,短短几分钟内就可引发爆炸并释放有毒烟气,短时间内就会致人中毒窒息死亡。
此外,楼道内电动车起火还可引发连锁反应,引燃楼道堆积物或电表箱,从而引发连锁爆炸,造成更大的人员、财产损害。
法官提示,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预防电动车带来的潜在危害:
一、规范充电,远离火灾。严禁在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家中为电动车充电,充电时远离易燃易爆物品,优先选择社区建立的充电桩。充电时确保时时查看,在充电完成后及时拔掉充电器,避免整夜充电无人看管导致充电器过载损坏。
二、拒绝拼改,注重安全。对从事经营性改装电动车的商家而言,不得私自为消费者违规提供拼装、改装电动车的行为。对消费者来说,亦不可为了美观、炫酷或其他因素自行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
三、严选车辆,质量优先。消费者在购买、维修电动车及其配件时,应选取正规渠道并严格审核商品质量,仔细核对商家交付商品信息与实物是否相符、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避免购买超标电动自行车。商家也应当进行严格品控,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对存在缺陷的产品应及时召回和维修。
四、老旧换新,保障第一。对于消费者而言,老旧的电动自行车不仅影响出行体验,还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更新置换。
(作者:北京朝阳法院崔铖 田英豪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