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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传统交易类犯罪仍然多发。内幕交易犯罪已成为侵蚀市场公平、损害投资者信心的“毒瘤”。
日前,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内幕交易犯罪法律认定疑难问题研讨会”上,来自全国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围绕“内幕交易犯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等展开深入研讨,为内幕交易犯罪法律认定疑难问题的突破提供了理论支持与实务支撑。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面实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同时也意味着需加强法治保障以护航助力资本市场发展。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商浩文认为,内幕交易犯罪的刑法规制要处理好打击犯罪与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对于内幕交易犯罪的认定,需要从经济学和刑法学的双重视角进行考虑,在判断是否入罪时,需坚持实质法益观。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坚卫认为,内幕交易犯罪认定复杂,在构成要件以及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均存在难点,与资本市场发展趋势、监管理念等相关的更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提出,对内幕交易犯罪的规制,在尊重资本市场规律下,应从规范规定、执法与司法认定以及控辩实践来厘清解决问题的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通过“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来推定认定“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原则。
对于这一刑事推定规则,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袁彬提出,“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在实践中表现较为复杂,应当有更具体的操作规程,是否适用刑事诉讼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值得思考。“对于正当信息来源与正当理由的证明责任,应考虑被告人的证明责任与程度。”袁彬说。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志祥认为,证明责任的降低实质上是证明责任的转移,转移的是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并不意味着基础事实的证明责任发生转移,司法机关需要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伟也认为,对于基础事实的认定一定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应允许辩方充分地阐述。
“对于刑事推定中的基础事实不应当进行推定,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同时,要允许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能够对待证事实进行反证。”商浩文也指出,刑事推定只是证明方法而非证明标准,行为人提出的辩解事由如果足以影响办案人员内心确信的,可以阻却待证事实的成立。
在证券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刑事认定与行政认定关系紧密。在证券案件的审理中,证监会出具的认定函、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往往成为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证据,也常常是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争议焦点。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于冲认为,经济违法犯罪行为与传统的自然犯存在差异,对于监管部门认定的“内幕信息”等与刑事司法中认定的“内幕信息”等是否存在界限,也应当区分市场行为、市场违法行为和市场犯罪行为。
河南大学黄河学者、职务犯罪检察研究院院长刘路阳指出,由于行政认定和刑事认定采取的是不同的证据标准,对于行政机关出具的用以证实基础事实的认定函,依然要适用刑事证据裁判规则进行实质认定。
而商浩文也认为,在证券犯罪违法犯罪处理中,行政认定可以作为刑事认定的参考。对于行政认定函,司法机关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尤其在行政认定函确定的是基础事实情形时,不能对基础事实进行推定,一定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
(孙满桃 何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