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我国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定继承中,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继承人尚有前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后一顺序继承人是不能继承的,但以下这篇案例中,被继承人的姐姐却比被继承人的配偶多分到了20%的遗产份额,这是什么原因?
让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了解一下什么是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以及如何适用法定继承中的遗产酌给制度。(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案情简介
小丽与小杰结婚后不久,小杰便诊断出患有严重疾病,小丽得知小杰患病后,很快就搬离了二人的住所,不再与小杰共同生活,对小杰的病情也不闻不问,甚至在一次争吵中,将小杰的微信也拉黑了,直到小杰去世,二人再未联系。在小杰患病期间,都是小杰的亲姐姐小红来照顾,小红多次带着小杰日常就诊、急救送医,还经常前往小杰的家里为他打扫卫生,出钱为小杰购买药品、生活用品和康复用具等。两年后,小杰的病情再度恶化,抢救无效不幸去世,丧葬事宜也都是由姐姐小红一手操办。
小杰去世一年后,小丽才从其他人的口中得知小杰早已去世的消息,然而,未尽到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小丽,却很快找到姐姐小红,提出自己是小杰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继承包括小杰的房屋、车辆、存款在内的全部遗产,小红不同意,二人诉至法院。
以案说法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一方在配偶患有严重疾病时拒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患病方可以在婚内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以满足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其他必要开支。如果义务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遗弃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丽作为小杰的唯一一个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小杰的遗产,但根据小丽的陈述及现有证据,小杰与小丽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小杰患病后,小丽随即搬出住所,此后二人的联系极少,且小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身体健康,具有相应的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是在小杰生病后,小丽未尽到夫妻之间应当尽到的法定扶养义务,对小杰从未进行过照顾和关心,甚至对小杰去世的情况亦不过问,属于有扶养能力,但对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
鉴于上述情况,法院认为,在分配小杰的遗产时,对小丽应当少分。
一般情况下,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因小杰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且仅有配偶小丽,姐姐小红是第二顺序继承人,通常情况下,小红无法继承小杰的遗产,即小红在本案中不属于继承人范围。但是根据小红提交的证据来看,小红在小杰去世前持续扶养、照顾患病的小杰,为小杰看病送医、打扫卫生、支付医疗费用,其为小杰所付出的劳务、金钱、给予小杰的陪伴慰藉均明显多于配偶小丽,在小杰去世后,其丧事也由小红一手操办,让小杰得以入土为安。
因此,综合上述客观事实,足以认定小红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法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法院酌情认定小杰的遗产由小红分得60%。
(作者:北京一中院王明夫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