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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周孝清 通讯员方卫国 王明青 近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文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等3人分别被贵溪市人民法院以盗掘古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连带赔偿墓葬修复费用1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2023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童某、李某等3人在贵溪市某山场平整林地时,无意铲到一处古墓葬。3人观察情况后,先后使用铁耙、树枝等工具进行挖掘,共挖出2件瓷瓶、3件瓷碗。经鉴定:涉案墓葬为南宋时期的石墓室,属于古墓葬,具有较高的历史与考古价值;3件瓷碗为宋代青白釉瓷碗,2件瓷瓶为宋代青白釉魂瓶,均属于一般文物。
贵溪市检察院向贵溪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应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3人刑事责任,同时诉请连带承担古墓修复费用1万余元,并在市级媒体上赔礼道歉。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并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