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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网络主播入职某公司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了月薪、工时。后公司以“效益不好、经营困难”为由,通知主播次日停止上班。主播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辞退主播的行为合法吗?近期,浙江宁波市江北区总工会通过法律援助为该主播成功追讨劳动报酬。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小郑入职宁波某助农产品销售公司从事主播工作,但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月薪7000元,开播时间以公司安排为准,每日保证播出时长4小时以上,需接受不定时加班,工资由公司负责人微信转账。
2023年12月,销售公司以直播效益不好、存在经营困难为由,通知小郑于次日开始停止上班。对此,小郑难以接受,并向宁波市江北区总工会寻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师刘嘉劼认为,小郑的主播工作属于新型用工模式,能否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成为本案的关键。
【仲裁过程】
2024年1月,该案进入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刘嘉劼律师从确认劳动关系“三要素”着手,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提出三点论证意见:一是该销售公司为适格用人主体,应当与小郑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是小郑服从销售公司工作安排,在公司规定场所范围内从事网络直播,直播内容及形式均符合公司要求;三是销售公司主营业务为助农销售项目,小郑以直播带货形式销售农产品,符合其业务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裁定小郑与销售公司存在合法有效劳动关系,因销售公司未与小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赔偿;销售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随后,销售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和解结果】
宁波市江北区总工会迅速组织人员赴销售公司走访座谈,重点对公司行政管理人员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等方式进行思想疏导,最终促成该公司和小郑在法院庭审现场达成和解,用人单位当场支付补偿金8000元。
【以案说法】
今年8月,该案入选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当前,以网络主播、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日趋扩大,这一群体就业渠道多元、用工形式灵活、工作时间不确定等特征对预防化解劳动纠纷带来新的挑战。在处理类似纠纷时,业内人士一般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入手。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该案中,小郑从事电商主播工作,恰好为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同时公司为其发放劳动报酬,因此,应当可以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本报记者 窦菲涛 本报通讯员 吴倩 张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