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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给消费者带来许多便利,然而,却有部分有心人“钻空子”,为牟利肆意滥用该权利。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原告就4台手机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被电商平台拒绝,将手机二手转卖后要求平台赔偿差价损失。被告某电商平台认为,原告近半年在平台的手机退货申请多达77个,大量申请退货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法院最终认定,该消费者频繁退货,有悖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的损失需自行承担。
案情显示,2024年4月,原告路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店铺下单购买4台手机,试用后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被平台驳回。随后,路先生以每台低于购买价1000余元的金额,将这4台手机在二手平台转卖。随后,路先生将某电商平台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电商平台赔偿路先生因低价转卖手机导致的损失共4000元。
被告某电商平台提交了其店铺下单及售后情况,记录显示原告路先生近半年来在该平台购买的商品生成了209个订单,其中包含106部手机;生成的87笔退货售后订单中,关于手机的退货售后订单多达77个。被告某电商平台认为,原告路先生大量申请退货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近半年来原告在涉案电商平台生成87笔退货售后订单,其中有77笔手机退货售后订单,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这样的高退货率的确不合常理。庭审中,原告称其购买手机后又退货系试用新机,发现手机不符合其需求才进行退货。然而,试用行为可以通过线下实体店测试、查阅商品详情等方式完成。原告频繁购买及退货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违反了用户与平台间的协议。
法院认为,虽然法律规定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享有依法退货的权利,但原告在半年内多次购买后退货的行为,反映出原告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谨慎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经营成本,扰乱了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悖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属于对自身权利的滥用。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路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高雅认为,本案中,原告路先生半年来在涉案平台频繁下单后退货,退款比例过高,属于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扰乱平台正常经营秩序的情况,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对自身权利的滥用,因此平台拒绝原告“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售后申请不违反相关规定。当消费者滥用反悔权、可能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则应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