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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35岁的陈先生在玩蹦床项目时受伤致九级伤残,陈先生将蹦床经营者某体育公司、某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5万余元。
日前,北京朝阳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定某体育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陈先生本人无经验便尝试空翻动作亦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陈先生医疗费等共计20万元,某体育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万余元。
案情显示,陈先生参加公司团建玩蹦床项目进行空翻,在海绵池坠落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胸椎骨折T11/T12,住院期间行T11-L1经皮椎弓根螺钉复位固定术,医嘱全休三个月。
某体育公司员工李某表示,使用项目前工作人员讲了安全须知,包括不能旋转、空翻等,每个项目都有体重限制。
某体育公司员工刘某负责团体客户接待,其回忆当时约定只有小孩能玩蹦床项目,成年人都不能玩。进场前客户已经签署了运动协议,进行了安全告知。场馆允许成人进入蹦床区域是为了方便看护小孩,并不是允许成人玩蹦床项目。
庭审中,某体育公司提供的事发监控录像显示,陈先生登上蹦床项目平台后以前空翻动作跳跃至海绵池,其受伤后爬出海绵池。视频显示事发现场无工作人员。
陈先生称进入场地前后没有人员提示不能空翻。
某体育公司称其场馆内有工作人员指导,但因客流量大,不能保证随时进行指导。
某体育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愿意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法院认为,某体育公司应当对于场内游乐人员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于该公司未能就其在活动前进行培训指导及活动中有效进行现场管理提供相应证据,亦无证据证明该公司采取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故某体育公司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理应对原告陈先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蹦床项目本身存在风险,原告陈先生参与该项运动时应当对风险明知,亦应对运动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陈先生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蹦床的基础和经验,却选择尝试危险系数较大的空翻动作,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某体育公司承担60%的责任,陈先生承担40%的责任。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