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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重要工业产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冷轧带肋钢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钢丝绳、胶合板、细木工板、安全帽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调整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方式,提出了从源头管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具体措施。
本报记者 万静
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为保障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防范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国务院于近期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针对当前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重要工业产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冷轧带肋钢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钢丝绳、胶合板、细木工板、安全帽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调整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方式,提出了从源头管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具体措施。
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近年来,我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总体保持稳定,但个别领域产品质量可靠性不高,一些产品仍存在质量短板。比如,有的钢丝绳、冷轧带肋钢筋等耐久性不强,有的人造板有害物质超标,有的安全帽不安全,有的化肥企业虚假承诺导致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等。
针对这些产品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决定》提出对冷轧带肋钢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安全帽、钢丝绳、胶合板和细木工板6种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方式由告知承诺调整为“先核后证”。
为了贯彻落实《决定》,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对国务院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共7条措施:明确6种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设置3个月过渡期;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公布的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申请办理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机关依照实施细则开展审查、核查,严把生产许可证审批关;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获证企业应当自准予生产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化肥企业新申请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延续生产许可证,不再实行告知承诺和免实地核查;明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不得下放,已下放的要及时收回;要求实施“阳光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接受社会监督;发现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之前生产、销售的以上6种产品不合格的,应依法采取召回、下架等措施予以处置。
据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司长段永升介绍,对这6种工业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主要为了防止劣币驱逐良币。2017年以来我国取消这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后,生产企业大量增加,部分不法企业偷工减料,一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低价劣质产品流入市场,带来安全隐患。同时强化生产源头治理,降低产品不合格率。近年来6种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偏高。从2021年到2023年,冷轧带肋钢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钢丝绳、胶合板、细木工板、安全帽产品监督抽查平均不合格率在10%以上。
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目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均由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但有的地方政府将审批权限下放,出现了基层审批部门专业技术能力不足、审批把关不严的现象,给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一定隐患。因此,《决定》明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相关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对此,市场监管总局积极采取多项措施来指导地方加强审批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做好许可受理准备工作。指导各地尽快完善本辖区生产许可证电子审批系统,将冷轧带肋钢筋等6种产品纳入审批系统,调整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电子审批流程,并补充制定审批程序、许可文书和相关规定,配齐核查人员,确保按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时间要求,开展相关受理审批工作。
严格落实审批管理规定。指导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要求,对企业生产条件、生产过程控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追溯能力等情况开展实地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可发证。对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指导地方严格审核项目备案核准等产业政策文件。对审批权限下放的地方,督促落实国务院《决定》要求,将下放的审批权限尽快收回。
加强获证企业证后监管。《决定》实施后,市场监管总局将指导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加大获证企业证后监管力度,督促企业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能力。对涉嫌无证生产、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企业,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依法进行查处,切实保障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已经完成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编制工作,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针对6种产品制定的实施细则,与以往相比,主要有两方面的变化。一是调整了生产、检验设备设施条件要求;二是增加了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具备质量安全追溯能力等要求。作出这些调整的主要考虑,是要让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真正从制度上发挥严格准入的作用,构建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副司长李贺军说。
化肥审批先核后证
《决定》对化肥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方式作出了调整,即由告知承诺调整为“先核后证”审批,如此改动是基于什么考虑?
据李贺军介绍,化肥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产品,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发展的物质基础,直接关系广大农民增产增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肥产品是复肥和磷肥。2020年我国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以来,部分地区出现化肥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等现象。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全覆盖例行检查中,因虚假承诺等原因撤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也时有出现。
“因此,有必要调整化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批方式,由告知承诺调整为‘先核后证’审批,即企业提出申请后,审批部门应先对其生产能力和条件进行现场核验,符合条件后才可发放生产许可证书,通过强化事前审查和准入,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李贺军说。
告知承诺制是行政相对人在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审批机关将法定的审批条件、标准、要求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合规承诺后,审批机关即为申请人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制度设置。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杨伟东分析指出,告知承诺制将传统行政审批制度中的审查环节由对审批条件的实质审查简化为对申请人信用承诺的形式审查。通过这种程序再造,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制度交易成本和市场准入门槛,激发了市场活力,有利于培育自我约束、诚信负责的营商环境。但是,告知承诺制不可能完全替代行政审批制度。特别是对于国家和社会安全、公众生命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领域的工业产品,必要严厉程度的行政审批仍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将化肥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方式由告知承诺调整为“先核后证”审批,即根据实践中化肥产品以假乱真、不良商家虚假承诺等原因撤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时有出现等原因才作出的调整。而化肥产品关系到粮食生产安全这个重要基础经济问题,丝毫马虎不得,因此加强对化肥产品的许可审批管理是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