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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新类型互联网应用软件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应用程序可以通过向用户提供《隐私政策》来征求用户同意其收集、处理个人信息,但提供《隐私政策》就意味着可以随意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吗?用户能否拒绝?同意后又是否可以撤回?
接下来,我们通过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来“以案说法”。
案情回顾
“网络流行语词典”为被告公司运营的一款流行语检索软件。原告马某在使用时发现,该软件向用户提供了《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两份不同的协议,但却将这两份协议的点选按钮设置为同一个,只能同时拒绝或接受,而且在用户点击拒绝时,软件会强制退出导致无法使用其任何功能。在注册过程中,用户若未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服务和隐私政策”,软件会弹出提示要求用户阅读服务与隐私政策文件。
原告发现,用户并不需要实际阅读,只要点击手机屏幕的任何位置,该提示框会消失,但是系统会自动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服务和隐私政策”的选项。
此外,原告还发现,该软件在《隐私政策》中说明需要收集电话号码、设备信息等与词典功能毫无关系的个人信息,并且没有任何能撤回同意的途径。在被告新增撤回同意的设置后,原告发现撤回同意后,自己的账号信息虽然不再显示,但账号评论却依然被保留。
原告认为,被告的以上行为构成对自己个人信息权益的损害,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软件在注册界面明确标注了“同意”与“拒绝”处理个人信息的选项,并不会导致用户误认,但被告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应保证用户对其预先拟定的个人信息政策充分知情,在此情况下自愿、主动作出“同意”的肯定性动作。被告未设置措施保证用户能够充分知情其隐私政策内容,在用户未实际阅读的情况下,返回界面后自动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服务和隐私政策”,并未让用户主动自愿作出同意的选择,不符合“自愿”“明确”的要求。
法院认为,涉案软件的多项设置构成侵权,被告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于是,法院判决被告删除收集的原告昵称、手机号码、密码、头像、设备信息和用户行为信息,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合理开支308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北京互联网法院孙铭溪:本案中,被告公司强行将《隐私政策》与《用户协议》进行绑定,使得用户无法明确表达对处理个人信息同意与否,故而被告公司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并不具有正当性基础。
除程序上应当得到个人同意外,处理个人信息的内容范围也受到“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的限制,不得过度处理个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应用程序商店、宣传页面以及软件内介绍等位置对应用程序的基本服务作出说明,以保证用户能够理解哪些个人信息为提供服务所必须。除此以外,即使用户拒绝或者撤回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得拒绝提供服务,除非该个人信息为提供服务或产品所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