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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请回答分子检测中40个位点是否是核心位点?核心位点、拓展位点、特异位点检测先后选择的顺序如何?先选择哪个?后选择哪个?”“加测的5个位点和DUS测试中糯质之间有何关联性?”……合议庭法官的庭审发问直击要害。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恒基利马格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苑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
此案由最高法知产法庭副庭长朱理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罗霞、杜丽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记者注意到,此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包括四个实体问题和一个程序问题。
实体问题包括:1.恒基公司是否已就被诉侵权七个审定杂交品种的亲本“JCD15YZ320”“YZ320”与授权品种“NP01154”具有同一性完成初步举证责任;2.将“JCD15YZ320”“YZ320”与授权品种“NP01154”在“D7、D10、phi022、phi027、phi061”五个特定位点进行加测是否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测试结果能否能够证明两者属于不同品种;3.金苑公司抗辩主张“JCD15YZ320”“YZ320”是糯玉米,授权品种“NP01154”是普通玉米,两者属于不同品种,该抗辩是否成立;4.如果被诉杂交种构成侵权,关于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而程序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是否剥夺了恒基公司的诉讼权利。
案情显示,恒基公司系“NP01154”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的利害关系人。恒基公司经品种权人利马格兰欧洲(Limagrain Europe)授权,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经营玉米自交系“NP01154”并有权进行民事维权。其起诉主张金苑公司生产销售的“郑品玉491”“金苑玉304”“郑原玉887”“金苑玉171”“郑品玉597”“金苑玉181”“郑原玉777”等七个杂交玉米品种均系使用“NP01154”作为亲本组配后进行审定的品种,被诉侵权种子的制种面积总计达3万亩以上,严重侵害了恒基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金苑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6亿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
杂交种与亲本关系示意图
金苑公司辩称,根据涉案当地行政部门委托检测的40个位点的检测报告以及五个特定位点标记“D7、D10、phi022、phi027、phi061”的测试报告,金苑公司使用的亲本繁殖材料JCD15YZ320/YZ320与涉案授权品种“NP01154”相比,存在5个位点的差异,依据品种真实性判断标准,属于不同品种。同时,根据被诉侵权的亲本繁殖材料与“NP01154”关于粗淀粉和直链淀粉含量的品质检测,被诉侵权繁殖材料JCD15YZ320/YZ320属于糯玉米,“NP01154”属于普通玉米,两个品种具有不同的生物学特性,属于不同品种。故请求驳回恒基公司的诉讼请求。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 SSR标记法》(NY/T1432-2014)第11.1条规定,当样品间差异位点数≥2时,判定为不同品种。金苑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公司被诉侵权玉米种子使用的亲本与“NP01154”存在5个差异位点,为不同品种。判令驳回恒基公司的诉讼请求。
恒基公司不服,向最高法提起上诉。
二审中,恒基公司提交了另地行政部门委托的检测报告及测试报告,检测结果为40个位点的差异位点为0,测试结果为比较位点“D7、D10、phi022、phi027、phi061”的差异位点为0,其中待测样品来源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的“YZ320”标准样品。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结合证人证言,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记者获悉,合议庭将在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准确查明案件技术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择期裁判。
“本案涉及主要农作物玉米自交系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问题,涉案标的额较大,且涉案事实复杂,其中涉及的技术事实问题属于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长期以来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最高法正研究起草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技术事实查明指引,进一步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庭审结束后,本案审判长朱理介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