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湖北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0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武汉既济楚能机电有限公司因在电梯加装项目施工中,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被查获后未改正错误行为仍将涉案电梯安装完毕,被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当 事 人:武汉既济楚能机电有限公司
经 营 范围:普通机电设备的安装、制造(限分支机构经营)、批发零售;电梯的批发零售、技术咨询;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维修、技术咨询;消防器材、电子产品的批零兼营;金属结构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当事人在电梯加装项目施工中,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被查获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未改正错误行为的情况下仍将涉案电梯安装完毕,2023年8月9日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本局进行查处。2023年8月29日,经局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徐汉桥进行询问调查,徐汉桥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在安装电梯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9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在国网黄石供电公司输电运检分公司(黄石大道94号生产综合楼)电梯(设备编号:221965)加装项目施工中,于2023年3月7日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被查获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未改正错误行为的情况下仍将涉案电梯安装完毕。
2023年9月6日,当事人通过整改重新申报开工及检验,使涉案电梯检验合格并办理了使用登记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303463686R)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42721-2024)复印件1份、《刘峰身份证》扫描件1份、《刘昱身份证》扫描件1份、《徐汉桥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登记通知书》【(洪监督)登记〔2023〕第152436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相关情况的书证。
证据二:《关于武汉既济楚能机电有限公司违法案件线索情况报告》等相关资料1套、《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5份/10张。证明案件来源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涉案电梯已经安装完毕(未通电使用)等相关情况的书证。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单(设备信息列表)》打印件2份(告知单编号:GZ3202301941;GZ3202301227)、《产品合格证(舒马克)》复印件1份(2页)、舒马克电梯(张家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委托书》彩色打印件各1份、《湖北省智慧市场监管一张网(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截图彩色打印3页、《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照片打印件3份(刘康、熊天玖、吴泽涛)、《国网湖北黄石供电公司输电运检分公司生产综合楼电梯加装电梯,1250kg,客梯采购合同》(编号:SGHB0000WZMM2201897)复印件1份、《电梯委托安装业务协议书》(合同号:SMK20230220-HBWH)复印件1份、《电梯安装工程安全协议》复印件1份、《武汉既济楚能机电有限公司项目安全技术培训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获得电梯安装有效批准的情况下对电梯进行安装,在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在限期内仍未改正并对涉案电梯实施安装(已完工)相关情况的书证。
证据四:《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1TJ120231224)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1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及时整改,已将涉案电梯报检、检验通过并取得使用登记及首次违法相关情况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9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27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特种设备目录》等相关规定: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属于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安装特种设备(电梯)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应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消除安全隐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 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首次违法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