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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志远(中国政法大学科技与法治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组成部分,诉源治理发挥“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的作用。2021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为诉源治理提供了系统、全面的顶层制度指引。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为了实现“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制度目的,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法治规律、体现时代特征的“诉源治理”体系,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多方力量和各种资源。围绕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为行使检察权、审判权的专门国家机关,检察工作和审判工作如何充分参与、保障诉源治理现代化进行探讨,具有深刻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
诉源治理是社会治理模式的重要创新
东汉学者许慎在《说文解字》指出,“诉,告也。从言,厈省声。”诉源治理中“诉”字的本义是告诉、控告。于是,“诉源治理”一词的作用对象是指因为矛盾、纠纷可能引起诉讼的社会因素,因此应当囊括所有可能的涉诉源头。
当前,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着内涵更丰富、水平更高的需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群众法治意识增强,积极运用诉讼手段主张自身权益,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司法机关的现实压力、影响社会和谐。
“诉源治理”是指“对诉讼的源头治理”,旨在通过诉讼内外的纠纷化解,控制、减少矛盾纠纷进入司法渠道的诉讼数量。由此,诉源治理是一项旨在从源头上减少涉诉因素的社会治理方式,是“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实践探索。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民生和社会治理领域出现的纠纷日益多元化。妥善处理好这些矛盾和问题,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从根本上还是要靠法律、靠制度。
从总体上看,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司法机关根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进行判断。
“一个鲜活的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司法工作通过一个个鲜活的司法个案旗帜鲜明地告诉社会,法律提倡什么、否定什么、保护什么、制裁什么,从而发挥司法审判规范、指引、评价和引领作用。
例如,在对盗窃罪中“多次盗窃”这一条件是否成立进行判断时,不能仅看行为次数,而是需要综合考量犯罪的数额以及情节。这种综合判断便是司法工作逻辑从治罪到治理转变的体现。
诉源治理属于司法工作“主动融入”国家治理结构与人民群众生活的体现之一,从而不断满足国家治理需求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诉源治理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我国法治建设始终强调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其核心是保障群众权益、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更多地促进社会和谐。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在诉源治理中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人民群众成为诉源治理工作的参与者、受益者和评判者。
因此,要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视角上对诉源治理工作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治理。“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社会治理的本质要求,不仅在于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功能,而且在于修复社会关系的上位功能。
比如,在确因犯罪嫌疑人家庭贫困而在超市多次盗窃小额物品的案件中,司法机关机械适用法律予以定罪量刑是否妥当?司法工作应在个案办理当中充分考虑国法、天理和人情。首先,应当对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实质性判断,严格把握入罪标准;其次,应当对行为的可罚性进行综合考量,依法审慎追诉犯罪;最后,应当深入分析行为的产生原因,消除致罪因素和矛盾根源。
具体来说,司法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从宽作出相对不起诉,然后配合其他帮扶教育措施,并对应当承担社会救济责任的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最终用司法的温度融化法律的“冰冷”。
可见,传递司法温度,不是“表同情”“给怜悯”,不是“走关系”“打招呼”,更不是违规违法行事,而是实现国法、天理和人情的深度融合,夯实社会稳定的民心基础。
因此,司法机关应当坚持预防和修复并重,政策工具和社会工具兼顾,多方主体和多元手段结合,培育社会自洽能力,实现治理方式从注重纠纷解决到兼顾规则建构,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的温度。
诉源治理的发展目标呼唤能动司法的实质推进
深化诉源治理,司法机关应当主动作为、创新作为,在履职中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期待,通过合理引导、释法明理、诉讼调解、诉外和解、帮困救助、释法说理等手段,在源头共治、非诉化解以及诉讼处理中深化诉源治理。
能动司法要在诉源共治中保障“基层善治”。司法机关强化源头治理,推动多元治理主体在法治框架内协调配合,在以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充分协商、充分联动为前提的社会治理机制中共享法治资源,实现诉源共治。
能动司法要在非诉化解中实现“定分止争”。司法机关委托相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律师、特邀调解员等,使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矛盾的调解过程中,促进业已形成的纠纷当事人优先选择诉讼外的和解、人民调解、仲裁等其他非诉纠纷解决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司法机关运用非诉化的手段辅助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治理,低成本、高效率地化解纠纷矛盾,避免最终形成诉讼而涌入司法渠道。
同时,司法机关在诉讼案件的办理中应当遵循国之常法、世之常理、人之常情,综合考量,努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坚决杜绝机械司法。
比如,依法办理正当防卫不捕不诉案,坚决捍卫司法尊严和社会正气,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进一步深入人心。又如,对网民侮辱英烈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警醒人们“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引导全社会崇尚缅怀英烈、弘扬英烈精神。
诉源治理不仅需要严格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刚性,而且应当通过推动“认罪认罚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羁押必要性制度”“企业合规试点”“生态环保禁止令”“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反垄断司法规制”等重要议题的司法更新,修复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利益,释放司法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