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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售30秒售罄、内场前排票价2万元、两张连坐票叫价15万元……近日,某著名歌手演唱会门票被“黄牛”炒到天价的新闻冲上热搜。
当前,演唱会、音乐节等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大量增加,但个别演出活动中炒票倒票、非理性追星、不文明观演等问题也较为突出。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购票、入场、退票和监管等多个环节入手,加强对5000人以上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规范管理。
消费者应如何通过正规渠道购票?如何保障退票的正当权利?又如何遏制黄牛囤票、抢票行为?今天,我们邀请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晓汾为大家解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杜绝“黄牛”,全面实行实名购票和实名入场
据了解,部分演出举办者会将演出门票分为可售票与不可售票两部分。可售票是指通过票务平台公开售卖的门票,不可售票则主要包括工作票、赠票等。不可售票可能会通过“转赠”等方式流入二级市场,乃至“黄牛”手中。
面对票务市场乱象,《通知》明确要求大型演出活动实行实名购票和实名入场制度,即每场演出每个身份证件只能购买一张门票,购票人与入场人身份信息保持一致。
《通知》还要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加强对大型演出活动举办方和场地方工作票证的管理,严格控制发放范围,防止工作票证流入市场被非法买卖。公安机关也会对网上网下倒卖演出票证、加价、变相加价销售票证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打击整治力度,依法予以查处。
法官提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晓汾: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等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倒卖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票,切勿轻信“黄牛”。演出举办单位也应当明示其授权的票务代理机构,引导消费者从合法渠道购买门票。
拒绝“霸王条款”,保障购票人正当退票权利
演出门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霸道条款屡屡引发纠纷,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王女士在某票务平台上购买音乐节门票后,发现选错日期想申请退票,却被票务平台拒绝。王女士质疑,“距离演出还有两个月,也没有出票,为什么不能退票?”有业内人士指出,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部分演出举办方、票务平台担心消费者退票会影响二次销售、增加票务信息统计难度,或意欲遏制黄牛囤票、抢票行为。
购票实名制下,如果确实因为突发的客观原因,无法按照原计划时间观看大型演出了,消费者可以要求退票吗?《通知》规定,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消费者退票规则,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
法官提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晓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时,该格式条款无效。演出主办方或票务销售平台单方规定演出门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减轻自己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若未向消费者妥当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或该格式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网购演出门票,且未观看演出,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范围,演出主办方或票务销售平台无权自行规定不可退票。
防止信息泄露,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实名制购票入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黄牛”囤票,但也可能引发一些新的问题。例如,不少热门歌手的演唱会门票仍是一票难求,一些歌迷抢不到票便在二手平台找人代拍,也有代拍人员宣称使用软件或程序抢票、成功率高达90%,消费者找人代拍票可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和被诈骗的风险。又如,某售票平台被曝用户数据大量泄露,内容涉及身份证号及密码,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通知》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销售平台应当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为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消费者应通过官方网站或正规途径购票,谨慎使用第三方抢票软件购票,或委托第三方网站购票,以防止个人身份信息外泄。演出主办方或票务销售平台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安全措施,确保购票信息的安全存储和传输,防止信息被非法获取或滥用。
法官提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晓汾:外挂代抢、卖抢票外挂的行为其实是通过网络技术,抓住售票系统的漏洞,以作弊的方式获取门票的行为。该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售票秩序,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代拍人员在代拍过程中获取、泄露大量他人信息的,可能违反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