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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出国旅游再次成为时下热点,无论是求知求学抑或是放松身心,大家一定要把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牢记心头。今天,我们邀请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高艺林,就“出国热”背后的法律风险为各位网友解析。
出国机构人去楼空 留学费用竹篮打水
案例:韩某冒充留学机构工作人员,以帮助刘某、冯某的孩子办理出国留学为名,骗取二人171万元。韩某将骗取的钱款用以挥霍。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其向刘某退赔人民币一万元、向冯某退赔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
高艺林:办理出国留学时,大家一定要树立防骗意识。1.正规渠道不可少。若想出国留学,不要轻信个人的噱头,一定要通过正规的留学机构。2.盲目缴费不可取。一定在充分了解出国留学流程和相关信息后再下决定是否办理出国业务,切勿盲目缴费。尤其是在仅有工作人员许诺的情况下,更不要轻易转账。转账不论金额大小,都要确保正当使用。3.留存证据很重要。订立书面的出国留学合同必不可少,合同条款需仔细研读,缴费记录要小心留存,沟通过程中的通话录音、视频资料、文字信息等皆可作为证据提交。
旅游安全要记牢 腰椎骨折非玩闹
案例:刘某参加由旅行社组织成团前往新加坡、吉隆坡、曼谷等地旅游。旅游途中,因客车司机过减速带时未减速,致使坐在最后排的刘某被高高颠起,其随即感到腰部疼痛难忍,虽然要求立即住院检查,但旅游社称在国外就医麻烦,未给其办理住院手续,回国后刘某被医院诊断为“腰椎体压缩骨折”并住院治疗30天。于是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旅游社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并退还旅游费等共计7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女士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腰椎体压缩骨折与车辆过减速带时颠簸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0%--80%。因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考虑其伤情造成客观上旅行目的不能实现,法院根据旅游路线及王女士受伤前已旅游地点酌情认定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费,并赔偿残疾赔偿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万余元。
高艺林: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安全保护义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进行评估,设计合理的旅游路线及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应选择合格且有资质的旅游辅助服务者,提供有保障的餐饮住宿等服务。2.告知警示义务。旅游经营者应对旅行中的危险区域或危险行为与活动尽到明确充分的提示与提醒。3.适当救助义务。旅游经营者应对旅行中发生的意外或事故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采取合理的措施予以处置。
同时,在有些情况下,旅游经营者的责任存在减免事由。1.旅游者自身过错。2.旅游者同意。
所以,大家外出旅游时要做到:
1.若跟团出游,要听从旅行社和导游的安排,如无紧要情况,切勿单独行动。若出现不适或发生意外,立即告知旅行社,及时就医,并保存好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票据凭证,准备好误工证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最好能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若发生纠纷或其他意外事件,大家还应有留存证据的意识,比如,照片、录像、录音等其他合法方式。
3.外出旅游中要遵守当地风俗习惯,在各个旅游景点要注意提示标牌和警示内容,不要因猎奇心理或追求刺激造成自己受伤。
4.若发生意外,大家可以选择依据合同关系或侵权行为起诉,二选一,不可重复起诉。而且一旦选定合同关系作为案由,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