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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这部旨在加强新时期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解释,近一半篇幅是对直播带货问题的具体回应,从销售者责任、平台责任、直播间运营者责任等多维度,在司法层面全面强化了新业态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很多消费者购买产品的冲动来自主播直播时候的宣传,主播的销售话术、套路和剧本表演,有时会充斥着各种虚假宣传和虚假承诺。个别商家将“假一赔百”、“假一赔万”的承诺常挂嘴边。一旦遇到消费者主张权利,商家却以承诺超过法定赔偿为由进行抗辩,司法实践对此认定不一。司法解释对此一锤定音:商家承诺的赔偿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法院应支持消费者获得更高赔偿标准。这彻底终结直播的虚假“话术时代”,商家必须为自己的承诺负责。
消费者直播购买商品出现退货、售后等问题时,直播间有时会翻脸不认人,以自己仅是做广告、不是实际销售者和购买链接跳转为由,让消费者另寻他人担责。消费者对这种只管赚钱,不承担销售责任的情况深恶痛绝。司法解释对销售者的界定,开创性引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作为判断重要标准,将“消费者认知”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同时明确,举证责任也是由直播间运营者来完成。换句话说,除非直播间自己能够证明按照消费者的一般认知习惯,采用足以让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销售者另有其人,否则,直播间运营者就要承担销售者的责任。比如,直播间不能仅以购买链接跳转的方式,抗辩自己并非实际销售者。
针对个别直播间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账号,存在“卖完就跑”的乱象,司法解释明确,网络平台必须履行真实身份认证制度,直播间运营者真实姓名或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实时依法备案。如果消费者上当后找不到人,那么,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平台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直播销售食品方面,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了“食品安全比天大”的原则,平台应依法尽到对直播间销售食品的许可资质审核责任。如果出现因平台怠于审核食品经营许可,导致消费者买到不合格食品受到损害的,平台和直播间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直播带货实践中,有的直播间唯利是图,利用自己直播间的人气,明知或应知他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仍以“pk连麦”、口播宣传、话术引导、视频推荐等方式做引流销售。这种行为不仅违反道德,辜负粉丝的信任,而且也触及法律底线。司法解释将此类情形,科学的认定为共同侵权,明确引流直播间运营者与实际销售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些直播间既想赚钱,又不想承担责任的时代将成为历史。同样道理,如果平台明知道直播间销售不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对直播间的销售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话,司法解释将此类情形也纳入到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最大程度的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