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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灿
2019年11月3日,大学生张军与同学在大学篮球场进行篮球比赛。68岁的李婆婆横穿篮球场,被在接球跑动过程中的张军不慎撞倒在地。李婆婆将张军及学校告上法院,一审判张军担责40%、学校担责10%。张军上诉,二审被判免责,李婆婆全责。
以一个普通人的视角来看,此事中,一则,篮球是典型的对抗性运动,出现身体碰撞很正常。二则,张军打篮球的行为,发生在学校篮球场这一合理场地中。三则,学校在球场周围涂有醒目的边界线,场地颜色也作了明显区分,尽到了提醒义务。
倒是李婆婆,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完全有能力预测到风险,却依然出于疏忽或侥幸心态横穿球场,理应为自身行为承担后果。
站在法律层面,二审判决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民事法律原则。谁有错,谁担责;有多大错,就担多大责任,安排得“明明白白”。同时,张军免责、李婆婆全责的结果,也是对《民法典》中“自甘风险”概念的一次普法,法律就是要通过对“自甘冒险”行为旗帜鲜明的否定,为无辜者撑腰,彰显公平正义。
二审判决体现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普通人凭借常识进行的是非判断,彼此呼应、高度契合。几乎所有网友都对二审判决持肯定和赞许态度,“干得漂亮”“公众期待这样的判决”,这是社会朴素正义感的表现。
正如承办法官所说,此次引发热议,在于它重申了一种态度:司法机关的审判要是非分明,要坚决杜绝“和稀泥”。
平行而论,年纪较大的李婆婆横穿篮球场,可能存在对风险评估不足的原因;被撞倒后遭受的伤痛,也让人同情。但这些都不是她可以抹去自身责任的理由,更不是其转嫁责任给张军和学校,进而索赔的借口。人们可以在情感上对李婆婆给予同理心,但法律不能对其越界的诉求给予支持。这是两码事,且并不相互矛盾。
一些民事判决引发争议,一大原因就在于难掩“和稀泥”嫌疑。比如,“偷鱼溺死,塘主被判赔X万元”“攀爬景区树木摔伤,景区被判部分担责”——当然,是否为“和稀泥”,要置于具体案例和情境中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但每每此类新闻出现,人们的荒诞感多飙到了较高值。
究其原因,就在于对“和稀泥”思维和做法的警惕。人们担心,判决的“和稀泥”,会向社会传递“按闹分配”“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观感,会让“老实人”无辜背锅,会让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被消解。
可以理解,一些司法机关的初衷中包含善意,判决也难免受到各种原因、条件的限制。但更应看到,“和稀泥”式判决,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也早已为公众所诟病,理应抛弃。
大学生打球撞倒老人被免责,是对“和稀泥”式判决的坚决否定和强力纠偏,体现出鲜明的司法态度。这样的判决,多多益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