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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化名)与许某(化名)经自由恋爱,于1978年登记结婚。1985年,许某的父亲全额为许某购置了一套房屋,该房屋登记于许某个人名下。2005年4月,房屋拆迁后安置2套住宅及一间储藏间,均登记为许某单独所有。
2020年,黄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同时要求将套房A归许某所有,套房B及储藏间归自己所有。
经查,涉案两套房产均是许某父亲购置的房屋拆迁安置而来,被拆迁房屋登记于许某个人名下,因拆迁安置的两套房屋亦归许某个人所有。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准予黄某与许某离婚,但许某有必要为黄某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帮助,许某本人亦同意黄某继续在套房B内居住,法院认定黄某对套房B享有居住权。黄某与许某离婚后,可在套房B继续居住。
居住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对于部分低收入群体、弱势群体等特定群体,如何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一直是需要重点解决的民生问题。民法典物权编设立居住权,以维护特定人对他人房屋占有、使用的稳定性,防范各种不测风险,同时还可以扶弱、施惠,避免引发家庭和社会矛盾。
一起来听听律师的解读。
嘉宾: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琬辰
监制:张宁 廖慧
制片:孙满桃
主持/剪辑:张悦鑫
拍摄:曾震宇
统筹:陈畅 李方舟 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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