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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珠海1月19日电(方伟彬 林晔晗苏倩雯)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9日对一起涉未成年人在蹦床活动时意外受伤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综合原被告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和原因大小,酌定由被告对原告丽丽(化名)承担20%赔偿责任。
2019年8月14日,12岁女孩丽丽在家长的陪同下,在珠海市香洲区某室内蹦床公园游玩时致残。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现有法庭调查和法官实地勘验的情况来看,经营方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是从视频监控画面来看,原告在受伤前半分钟时,隔壁蹦床位置有两名年纪相仿人员在做前空翻动作,其中一人还穿着学生校服,但监控画面里并没有看到有工作人员巡视,也没有人上前制止。
原告作为仅有12岁的孩子,在从众心理的促使下,极易作出模仿他人动作的不当行为,而被告作为一家具有一定安全风险性娱乐活动场所的经营者,除了应做好安全守则明确告知参与人员注意防范风险意外,还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在蹦床区域巡逻监管,负责落实安全须知内容中的规定。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应对事件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香洲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代敏介绍,此案在较大程度上反映了部分消费者和经营者在“自甘风险”方面存在认识和理解上的误区。为此,香洲法院在作出一审判决同时向珠海市市场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安全教育、警示和管理工作力度,引导各方特别是经营者在“自甘风险”规则时切实履行好安全保障和管理的义务。(完)(方伟彬 林晔晗 苏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