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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先生退休后赋闲在家,外出遛弯时碰到甲企业的小李,小李向其推荐企业新推出的融资项目,并称该项目仅投资5万元,不仅可以成为合伙人,而且每年保底年息高达15%,另外,乙公司还将用市值1.2亿元的股份做质押,同时还会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王先生二话不说就与甲企业签署投资合同,并支付了款项。后甲企业未按时偿还,王先生提起诉讼。此时,王先生才发现所谓的担保函是宣传彩页,并非原件,质押合同中也没有对债权进行明确,无法判断乙公司的担保意思表示。王先生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质押担保责任的诉请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说法】
市面上有部分企业以高息为诱饵、以合伙为幌子,误导大家进行投资,面对高息许诺,投资者应格外谨慎。高回报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在决定是否投资时,不仅需要对企业资质进行考察,还需对资金的使用去向进行核查,避免落入集资陷阱。同时,必要的担保也是保证资金安全的重要依靠。在接受担保时,首先应审查担保是否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外还应注意担保合同中对于担保范围、期限、责任免除等重要条款是否进行了明确。以股权质押、房产抵押等作为担保的,还应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质押或抵押权不成立;若涉及到公司对外担保,则应关注该决议是否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监制:张宁 廖慧
制片:陈畅
导演:曾震宇
统筹:孙满桃 李方舟
主持/剪辑:张悦鑫
嘉宾: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 苑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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