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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4月22日电 (记者 孙满桃)互联网时代,自媒体发文配图稍有不慎就会面临侵权风险。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北京互联网法院今日上午在线“云”召开“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
据介绍,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54844件,其中知识产权案件42121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76.8%。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著作权纠纷为主,作品类型包括摄影作品、文字作品、电影及类电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其中,涉及摄影作品、文字作品、电影及类电作品的案件数量居著作权案件数量的前三位,分别占比51.7%、18.8%、18.2%。
图片类案占比高 多为专业图片公司起诉
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卢正新说,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图片类案件占著作权案件数的一半以上,多为专业图片公司起诉。
记者注意到,从诉讼主体看,该类案件原告相对集中,主要为专业图片公司,涉案数量排名前五的公司起诉的图片类案件,占全部图片类案件的43%;被告相对广泛,以新闻网站主办单位、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用户为主。
另外,从审理情况看,多数案件法律关系明确、标的较小、争议不大,通过调解、撤诉方式审结,部分案件则在权属认定与赔偿数额方面存在争议,通过判决方式审结。
据介绍,目前,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的迅速发展,涉网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新”特点:一是图片类案件占比高,系列化诉讼明显;二是保护客体多样,新型创作成果不断出现;三是新技术、新模式引发的著作权纠纷逐渐增多;四是混合案由增多,法律关系更加复杂。
遵循适度保护 妥善处理图片类案件
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内容来看,目前,针对图片类案件类型化诉讼明显的情况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类诉讼程序合法,且客观上维护了权利人利益,遏制了侵权行为泛滥,应当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类诉讼是著作权价值的“异化”,且实践中权利人有“放水养鱼”“钓鱼维权”之嫌,应当制止。
卢正新表示,由于专业图片公司的权利一般来源于作者的许可或者转让,因此,在审理过程中首先要确认原告取得权利的链条是否清晰、授权内容是否明确,倘若原告权属证据存在明显瑕疵,则坚决不予支持。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图片侵权案件中,原告为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权利,提交了美国盖帝公司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及网站页面截图。在该案中,被告对于原告权利人身份提出异议。法官经审理认为,原告倘若主张其对涉案图片享有权利,则应当提供完整的授权链条。
本案中,原告称其权利基础来源于美国盖帝公司授权,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美国盖帝公司是否实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以及是否有权将涉案图片相关著作权利授权原告使用。
因此,在涉案图片权属不清晰、授权链条不完整,且被告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原告提交的权属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该案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合理确定赔额 单张图片最高判赔5000元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图片类案件中,原告大多未能提交与其经济损失相关的证据,几乎均主张适用法定赔偿。在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法官通常会综合考量作品独创性程度、创作难度、侵权人使用方式、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据卢正新介绍,对于图片本身独创性程度较高、创作难度较大,且被告侵权故意明显,例如将侵权图片用作商业用途等,在此情形下,法院通常采取对权利人强保护的态度,实践中单张图片最高判赔5000元。
与之相对,倘若图片本身独创性程度较低、创作难度不大,被告过错不明显,例如普通网络用户因版权意识不强,在自媒体转载文章时将小幅图片作为配图使用,遇此类情形,法官会从平衡权利人和侵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合理确定判赔数额,实践中单张图片最低判赔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