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记者 孙满桃)随着数字音乐的迅速崛起,实体唱片的市场日渐缩小,传统的唱片公司也逐渐被音乐平台所取代,同时越来越多的音乐人选择拥抱数字音乐平台,但问题也随之而来。音乐人和某些音乐平台的矛盾开始凸显,平台和音乐人之间的权益问题也愈发受到音乐人和业界人士的关注,相关的法律问题也亟需研讨。
5月17日,第四期E法数字音乐论坛暨数字音乐平台和音乐人权益法律关系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以及多位行业专业人士出席了此次会议,并围绕上述问题展开深入的讨论。
数字音乐平台自发展以来,长期受到关注的一直都是版权问题,而音乐人与平台间的问题并不为外界所了解。刘晓春在会议中表示,平台协议如果涉及到一方的权力被限制的情况,另一方应当清楚地告知对方被限制的权力。
刘晓春认为,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是音乐人和平台之间出现了明显的不对等关系。不对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音乐人的可选择范围非常有限,第二,平台内部的资源、算法和数据执行也是高度不透明的,第三,对于不同平台之间的协议比如格式条款,或者授权协议,音乐人通常没办法选择。音乐人想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几乎是微乎其微的。刘晓春建议,音乐人可以通过第三方组织比较各平台协议之间的差异、优劣势,为自己提供一个选择的基础。授权条款之间的差异性导致平台对音乐人的吸引力,进而最后传递到平台对整个产业比如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可能会成为一个重要的竞争元素。
对音乐人来说,平台协议应该起到对音乐人给以保障的作用,但残酷的现实是,某些平台的霸王条款会直接损害音乐人的权益。对此,薛军认为,中国音乐人缺少一个跟平台进行集体磋商的机制,比如一个具有公信力的指导性的协议范本,即双方共同认为合理的条例可以写进协议,意见不同的则要说明理由,并接受严格的司法审查或行政审查。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对《网易音乐人服务条款》与《腾讯音乐开放平台服务协议》做了简要对比。
《网易音乐人服务条款》的“第二条 服务内容”规定如下:“1、您通过网易音乐人上传音乐作品的行为即表示您有权且同意将该音乐作品及相关图文信息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词曲著作权)授权给网易公司使用,允许网易公司使用、传播、复制、修改、翻译、宣传推广、表演及展示此等授权内容。前述授权是非排他、免费的、永久的、不可撤销的,除非您与网易公司另行有约定。您依然是音乐作品的权利人,您有将音乐作品授权给任何其他家音乐服务商的权利。”
腾讯平台的《腾讯音乐开放平台服务协议》3.4平台规则:“(1)你理解并同意:你将分享内容上传到平台后,腾讯平台有权根据平台的相关规则、规范,将你的分享内容展现、使用在任何腾讯平台产品中,并通过各种传播网络、接受终端、分享形式、地域等向其他广大用户传播、分享你的分享内容。同时,腾讯平台可以根据腾讯平台产品的需要,将分享内容在不影响或更改分享内容实质性要素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汇编和剪辑等。除非双方另行有其他书面约定或你书面通知腾讯平台停止传播、分享或使用你明确指定的分享内容,则你将分享内容上传到平台后,平台有权按照前述约定持续向其他用户传播、分享或使用你的分享内容。”
上述研究人员认为,腾讯音乐除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外,也对授权作品提出了“汇编”、“剪辑”等要求,但前提是“不影响或更改实质性要素”,如果作者提出异议,腾讯将“停止传播、分享或使用你明确指定的分享内容”。
音乐市场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障音乐人的权益,只有保障了音乐人的权益,音乐市场才会更有活力,音乐产业才会更加繁荣,但平台对音乐人限制对音乐市场产生了一定的消极作用。
薛军建议,要给平台设置一定的底线,并且要尊重这几个原则:一是尊重原创音乐作者本身的人身性权利,基本保留作品完整权或者署名权或者修改权;二要努力建构一个可持续的平台和音乐人之间的双赢局面,而不要采用协议强制确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三在治理机制上不能够完全单一的使用入驻契约性的治理原则,还要引入多原则,行业治理,平衡一般音乐人和音乐平台不对等力量的机制,比如文化部门的指导,以及学界研究的建设性方案。